法律戴烏紗 基層法官背黑鍋

【新唐人2014年6月14日訊】「上個月,我的二閨女走了,她還不到50歲,走的時候她說最遺憾的是見不到大哥最後一面,現在,我也在想,我還能不能見到兒子最後一面,還有我的兩個兒媳。」2014年5月中旬,兩位年過古稀的老奶奶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門口這樣哭訴道。

「案件」難產為那般?

2013年2月,湖北省公安廳成立206專案組,負責偵辦張某等人妨害公務一案,同年3月6日,手術剛過兩天的張某在病床上被採取強制措施。不久,該案由湖北省公安廳委託監利縣公安局辦理。由於是省廳「特別囑咐」的案件,所以監利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特別慎重,用了3個多月來偵辦,長時間偵辦對於瞭解案情,弄清事實是必要的,但是,最終還是由於上面有關部門的「特別關注」將案件變得異常複雜。

2013年6月5日,監利縣公安局以上級領導交辦的重要案件為由,用妨害公務、強迫交易、妨害作證、尋釁滋事等6項罪名起訴張某等6人,監利縣檢察院在案件核實中發現大量起訴罪名證據鏈不完整,證據不充分,要求監利縣公安局補充偵查。 8月26日,監利縣公安局在沒有提供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仍以6個罪名對張某等6人起訴。

監利縣公安局一些民警說:「張某一案事實清楚,並不複雜,沒有重大刑事犯罪行為,主要是些商業經營中的一些民事糾紛,對於這類糾紛在商業交往中根本不可避免,關鍵就是上面領導交辦的,換句話說有人要整張某,我們只能按照上面的意圖辦」。

由於案件證據鏈不完整,證據不充分,公安機關又不能補充新的證據。「按照法律,如果證據鏈不完整,證據不充分,那麼罪名就不能成立,就得放人,可是上面…」檢察院辦案人員搖了搖頭。在監利縣檢察院為難之時,省相關部門再次來到監利召開協調會,加強督辦,監利縣檢察院無奈之下,將案件上報至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省檢察院相關處室瞭解情況後,查閱案卷。

省檢察院相關處室人員說:「當時案卷很多,有二十幾卷,還沒來得及看完,省有關部門召集我們開會,在協調會上,領導要求所有罪名全部起訴,我們隨後向監利縣檢察院傳達了會議情況」。

2013年11月初,監利縣人民檢察院做出了所有罪名全部提起公訴的公訴書,並將案件移交監利縣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5日公開庭審,庭上展示的各項證據和辯護雙方的意見都很清楚,多項罪名事實不清楚,證據鏈不完整,妨害公務罪名,辯護人和公訴人都確定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存在瑕疵,要求法院重輕考慮罪名,在強迫交易罪名中,公訴人為了將罪名成立,選擇性提交證人證詞,關鍵當事人及證人證詞被無視,大量有利於當事人的證據被隱藏。法庭上多名當事人對所述內容表示異議,並向法庭講述了事情的經過,請法庭採納。監利縣法院在庭審後經過合議對該案件形成了一致意見,後來結果被省相關部門知曉後,於2014年1月10日,省有關部門帶領省政法委、省法院等單位來到監利召開協調會。監利縣法院一位法官說,當時有省領導就說:「張某的案子是省領導交辦的,你們要講政治,顧大局,如果不給張某定罪,就是挑戰黨的權威」。

領導的「特殊關注」,上級單位的「積極督辦」,合議的結果被作廢。監利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1月26日向監利縣人民檢察院送達了《補充證據材料通知書》,2014年2月24日監利縣檢察院向法院遞交了《補充證據材料的回覆》,表示未有新證據提供。按照程序和法律規定,如果不能補充有關證據,應及時對案子進行宣判。然而由於上級的「特別示意」,案子上報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3月20日張某的案子移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省高院對查閱案件後,認為事實清楚,沒有重大犯罪事實,在請示上級領導後,再一次遭到「某些領導」嚴厲責備。

2014年4月24日監利縣人民法院向荊州提交《延長審限案件呈報表》,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4月29日批准案件審限延長三個月。由於家屬人員的強烈抗議和律師的交涉,2014年5月5日監利縣法院、荊州市中院和省高院聯合辦公決定,張某一案所有罪名成立。

2014年5月16日監利縣法院宣判張某等6人全部有罪。張某等人當庭斥責法官,製造冤案,並表示上訴。

律師說:「案子是三級法院會審的結果,很不看好能有什麼公正的結果」。

認罪便就醫,不認罪便等死

張某本身患有嚴重的糖尿病、高血壓,2013年3月6日剛做完手術2天,傷口還沒癒合從病床上被監利縣公安局羈押,在羈押過程中,張某數次申請取保候審就醫看病,均被公、檢、法回絕,理由都是上面領導有「特別交代」。2013年12月25日,開庭當天張某由於身體不適,幾乎暈倒,開庭後,多次申請取保就醫再次被拒。

由於長期營養不良和缺乏治療,張某的糖尿病開始惡化,血壓、血糖極不正常,眼睛出現失明,雙腿開始潰爛。由於看守所條件有限,監利縣看守所將張某送到監利縣人民醫院進行檢查,醫院會診後認為病情極為嚴重,要求住院治療。隨即看守所向監利縣人民法院、檢察院去函說明張某不宜羈押的原因,監利縣人民法院、檢察院召開了協調會,指出監利縣人民醫院沒有司法鑑定資質,要到荊州市中心醫院檢查,待結果,再研究。

一週後,監利縣看守所將張某送至荊州市中心醫院檢查,檢查結果仍為嚴重,隨時可能會導致併發症,危及生命,建議及時住院治療。

監利縣人民法院法官告訴律師和張某的家屬說:「張某的案子我們做不了主,得有高院才能定」。監利縣法院將相關檢查結果和有關意見報至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至今沒有任何回覆。家屬找監利縣法院,監利縣法院法官說:「張某上訴了,不能保外就醫!」意思很明確,認罪可就醫,不認就等死。

張某的家屬和律師再次找到監利縣人民法院,監利縣法院說:「你們應該清楚,能不能保外已經不是法律的問題,關鍵是我們做不了主,得有上面定」。

基層法官小,「上面」烏紗大

「上面」為什麼有人要干涉這個案件的判決呢?張某一案是由於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糾紛多為利益,正是存在利益關係,所以才會有人出來干涉,利益越大,「上面」當然也就越大。張某和省相關部門的經濟糾紛,涉及金額過億元,為了經濟利益,省有關部門利用手中權力,通過刑事案件達到民事案件舉證不對稱,從而實現民案的獲利,2014年3月5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某公司的民事案作出了終審判決,張某由於刑案大量證據被扣押,所以毫無疑問的輸掉民案,2014年4月20日,湖北省高院對民案執行後,5月初便對張某的刑案做出了判決。

法律戴烏紗,基層法官背黑鍋

現代社會中,政府影響不可避免地深入到社會各個領域、各個層面,沒有政府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社會的法治化。試想,倘若執法者奉行「權大於法」、「以言代法」的思維,人們又怎麼能相信法律?倘若執法者養成「以權壓法」、「以權枉法」的習慣,人們又怎麼會選擇法律?

目前基層司法機關,對轄區的案件具有相互監督的職責,這對防止冤假錯案、徇私枉法,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司法的公正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有些案件來自上面,也就是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案件的主動權大都掌握在上面,下面公、檢、法的監督就形同虛設。正如一位法官所說:「我們基層法院就好比市裡的兒子,省裡的孫子,很多工作都受上級指導,有些經費、項目或者提拔也來自上級,你說我們做兒子的、做孫子的,能和上面對著幹嗎?正是這種業務關係,缺乏必要的監督,也造成了司法的不公正,冤案錯案很多都來自於上層對案件的干預」。

交辦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也給社會造成了不穩定,在案件層面很難保證公平,這個時候嫌疑人不滿意、家屬人員不滿意,由於法官對審理的案件終身負責制,如果最後追責,往往會牽連到具體辦案的人員。上面的領導把烏紗戴的好好的,基層的法律工作者卻無奈中背上了冤假錯案的黑鍋。在某種程度上這是當前人民對官員仇恨、對政府怨恨、對法律痛恨的主要原因,這方面的暴露出來的問題不得不引起我們的警覺。

子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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