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兒前殺前妻 男判15年

【新唐人2013年12月16日訊】台中市一46歲的朱姓男子因懷疑前妻另結新歡,竟在3歲兒子面前持刀殺害前妻,血濺孩童。最高法院維持前審認定,依殺人罪判處15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

據中央社報導,朱姓男子於民國100年與妻子黃姓女子離婚後,偶爾同住在朱男位於台中市的租屋處。

朱男不滿黃女在小吃店擔任洗碗工時,曾陪男客唱歌、喝酒及外出,又因自身經濟狀況不佳常遭黃女家人輕視等,常與黃女爭吵。

朱男去年10月28日上午與黃女吵架,懷疑對方另結男友,竟持水果刀朝躺在床上休息的黃女胸部刺入,直到黃女大喊「血已經噴濺到小孩身上了」,朱男才恍然回神,將黃女送醫,黃女仍傷重不治。

案發後,3歲兒子作證,「我看到爸爸拿刀子弄媽咪,後來我看到媽咪流血死掉」、「爸爸去拿刀子,就把刀子拿起來,就把媽咪插下去」。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定,認為朱男讓小孩目睹親生父親殺害親生母親的人倫悲劇,必須面臨父親是殺人兇手的殘酷事實。

最高法院審酌他犯後將黃女送醫,在醫院停留約半小時才離去,也不斷打電話連絡另任前妻關心被害人傷勢等,依殺人罪判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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