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2012國別人權報告中國部分(1)

【新唐人2013年4月30日訊】譯者的話

2013年4月19日,美國國務卿約翰克里向國會提交《2012年度各國人權報告》,其中有大篇幅評估中國人權狀況。我們感到,有必要將這些內容翻譯成中文,在華人中廣泛傳播。為此,由博訊電台發起、中國民主黨全國委員會及所屬美國委員會的支持下,我們成立了項目工作組,義務翻譯和推廣這份報告的中國部分。

在翻譯過程中,我們每個人都從這份高專業水準的報告中,感受到美國對中國人權的關心和期待。我們感謝美國人民和政府為中國政治進步所做的這項貢獻。為了不辜負美國人民對中國人民的這份特殊情誼,為了讓這份報告發揮最大作用,是激勵我們完成這項工作的重要動力。
推動我們做好這項工作的最大動力,來自我們對祖國和同胞的深情摯愛。作為中國公民,我們深深為自己的祖國存在的問題感到焦慮,對故鄉中國的每個公民遭遇的苦難和迫害感到悲痛,被踐踏中國人尊嚴、權益和安全的惡勢力所激怒。我們希望以此改善中國人權狀況,推動中國政治進步!
只有建立符合人類人權標準的國家,每個公民才能公平分享發展果實和機會,中國才能成為本土公民尊嚴、安全、公正和自由的家園和全球華人自豪驕傲的精神故鄉!這是我們心中的夢!讓我們全球華人共同努力,積极參与傳播和討論這份報告,早日實現我們心中的夢!

項目主任:西諾(博訊電台)
執行主任:陳闖創(中國民主黨黨員)
項目成員:孫鈺、徐田、王麗莉、張靜岩、胡佳琪、翁瓊燕、柏龑、牛琳琳、彭夢帆(以上九位均為中國民主黨黨員)
政治顧問:王軍濤(中國民主黨委員會共同主席、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博士)。

目錄

概述
第一章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a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b失蹤
c酷刑或其他殘暴,非人道,有辱人格的處理或懲罰
d任意逮捕或拘留
e拒絕公平公開的審訊
f任意干涉隱私,家庭,住處和信件
第二章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a言論和新聞自由
b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c宗教自由
d遷徙自由、境內遷移人員、對難民和無國籍人士的保護
第三章 尊重政治權力:公民改變其政府的權力
第四章 政府腐敗以及缺乏透明
第五章 中國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第六章 歧視,社會虐待和販賣人口
第七章 工人權利
a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
b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c禁止童工和最低就業年齡
d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概述

西諾翻譯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是一個專制國家,中國共產黨(CCP)在憲法意義上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共產黨員幾乎擔任所有政府、安全機構的最高職務。最高權力屬於25名委員組成的中共中央政治局(Politburo)和7名委員組成的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習近平擁有最重要的3個位置中的2個(注1),即中共總書記和軍委主席,在2013年3月全國人大會議上(NPC),習有望成為國家主席,從而完全佔有3個關鍵位置。安全部隊通常受到文職當局的有效控制。

壓制和強迫部分,當局對各種參与人權宣傳和公共利益問題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繼續保持高壓態勢。那些當局認為具有政治敏感性的個人和團體在集會、宗教和出行自由方面仍然受到嚴格限制。此外,當局加緊要求政治活動人士和公益律師保持沉默,並且越來越多地使用法外手段阻止公開發表獨立意見,這些手段包括強制失蹤、「軟禁」和嚴格限制出門,包括將其家庭成員軟禁在家。受理敏感案件的公益律師事務所持續面臨騷擾,工作人員被剝奪律師資格,律師事務所甚至被關閉。當局繼續對言論,宗教,結社自由進行嚴厲的打壓,尤其是對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的維吾爾族人,對西藏自治區(TAR)和其他藏區的藏族人,打壓程度更為嚴厲。在重大事件期間,權力濫用現象達到高潮,如外國官員來訪、敏感事件的周年紀念活動、在11月舉辦的第18次中共黨代會會議。

和往年一樣,中國公民沒有權力更換其政府。公民也鮮有機去糾正政府的某些錯誤。本年內的其他人權問題包括:法外殺害,包括未經正當程序實施處決;強制失蹤和隔離監禁,包括在被稱為「黑監獄」的非官方拘留所長期實施非法監禁;對犯人進行嚴刑逼供;拘禁或騷擾律師、記者、作家、持不同政見者、上訪者和其他試圖通過和平方式依法行使權利的人;缺乏正當的司法程序;對法庭和法官進行政治控制;閉門審判;動用行政拘留;限制集會、宗教和出行自由;未能保護難民和尋求庇護者;向他國施壓將中國公民強行遣送回國;嚴格審查和限制非政府組織;歧視婦女、少數民族和殘疾人;強制實行限制生育政策,在某些情況下,強迫婦女墮胎或接受絕育手術;販賣人口;禁止成立獨立的工會並缺少對工人罷工權利的保護;強迫勞動,包括使用監獄里的勞力。腐敗現象仍然非常普遍。當局對數起權力濫用案件,特別是腐敗案件提起訴訟。然而,中國共產黨內部紀律處分程序不透明,並且選擇性地應用於高級官員。

注:本報告撰寫時,在中國全國人大開會之前。

第一章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a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西諾翻譯

據報道,本年度內安全部門存在任意或非法殺人的案例(見西藏附件)。在許多情況下,只有很少或完全沒有細節被披露。

據自由亞洲電台(RFA)報道,11歲名為米爾扎海德(Mirzahid)的維吾爾族男孩被警方拘留後死亡,這個孩子於5月20日參加一個未註冊的伊斯蘭較學校時被警方拘留。雖然官方報告聲稱他被其宗教老師毆打致死,但是海外人權組織指責是警察將其折磨致死。

目前還不清楚問題嚴重到什麼程度。警察殺人案件之後往往是發布一個進行調查的公告。然而,不清楚是否發現任何警察瀆職行為或有任何案件中有哪一位警察被處分。

2月28日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葉城縣有人持刀行兇造成13名行人死亡,許多人受傷,對於這起案件各方有不同說法。據官方新聞報道,在雙方的槍戰中,警方打死7名維吾爾族男子,並抓獲一個。海外團體聲稱,這次襲擊是由於漢族人遷移到維族人居住區引起維吾爾人憤怒並襲擊安全部隊人員。雖然官方報道沒有說明攻擊者或受害者的種族,一個流亡組織聲稱,10名維吾爾人,7名警察和其他五人在事件中喪生。 RFA單獨報道,維族人殺害了三名漢族人,警察殺害12名年輕的維吾爾人。

雖然政府沒有報告關於羈押中死亡的官方統計數據,但是媒體報道了有些案例。

6月19日,一名奈及利亞男子被廣州公安拘捕后死亡,死者曾經與載客的摩托車司機為票價爭議爭吵。廣州市公安局在網站上發表了一份聲明說,該男子被警方拘捕后暈過去了,救援隊沒能救活他。官方新華社宣布當局對該起死亡案件展開調查,但當局從未公開調查結果。

11月6日,來自河南省的訪民張耀東從北京返回家中的路上被黑監獄的保安打死在一輛麵包車內,這些黑監獄代理人受地方和省級當局非正式或間接地委託,防止從其他地方來到北京的訪民向中央政府進行申冤。北京警方對張的身體進行了屍檢,但是無法確定死因。河南官員向張耀東的家庭支付賠償金330萬人民幣($ 530,000),條件是張耀東的家屬承認他是死於疾病,並同意不再為此尋求進一步賠償或上北京上訪。

對被告人定罪並處決的刑事訴訟缺乏必要的程序和足夠的上訴渠道.

b失蹤

西諾翻譯

5月,北京公安人員以擾亂公共秩序罪名拘留宋澤,他曾經資助訪民,轉移陳可貴的妻子到北京以避免她受山東地方當局的迫害(陳可貴是盲人維權人士陳光誠的侄子,見第1.5節)。公安人員隨後將宋轉移並監視居住在一個不知名的地點。在今年年底前,宋的下落仍然不明。

直至今年年底前,政府尚未就1989年暴力鎮壓天安門示威事件中的所有遇難者、失蹤人員或在押人員提供一個全面、可信的統計。今年五月,國際人權領域非政府組織對話基金會估計,至少還有十幾人關在監獄里,而其他機構的評估數字更高。參与示威的許多活動家繼續受到官方騷擾。

c酷刑或其他殘暴,非人道,有辱人格的處理或懲罰

西諾翻譯

中國法律禁止對在押人員進行身體虐待並禁止刑訊逼供,侮辱囚犯尊嚴,毆打或教唆他人毆打囚犯。3月份全國人大頒布的刑事訴訟法修訂案要求排除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得的包括口供在內的證據。該修訂案於2013年1月1日生效。

許多前囚犯和在押人員報告說,他們被毆打,遭受電擊,強迫坐在凳子上數個小時,被剝奪睡眠,以至於遭受身體和心理雙重虐待。儘管對普通囚犯濫用酷刑,但是政治和宗教持不同政見者會受到更加苛刻的待遇。在某些情況下,持不同政見者的近親屬也會受到虐待。

在原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和中央政治局委員薄熙來下台後,曾經在2009年冒犯薄領導的重慶的辯護律師李庄回憶說,他被綁在一個「老虎凳」上,固定在一個直立的位置上被審訊了三天三夜。據李講,其他人在老虎凳上被審問更長的時間,至少有一人被手銬吊在天花板上,他的腳幾乎剛能接觸地面。李隨後被定罪為作偽證,李被指控為鼓勵他的當事人謊稱被刑訊逼供向法庭提供虛假證據。

4月份,警方以非法集會為由拘留三位廣州居民,因為他們舉行示威呼籲官員公開財產(見第4章)。據報道,當局不準這三人中的肖勇睡覺長達五天,造成多種醫療併發症。後來肖勇被帶回原籍湖南省邵陽並被判處勞動教養兩年(譯者按:2013年2月假釋,所外執行)。

6月6日.在警方突襲位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市一幢住宅樓內的伊斯蘭學校時,發生了一次大爆炸,造成12名學生受傷。據海外人權團體消息,爆炸是由於襲擊期間警察使用催淚瓦斯燃燒時所導致。據官方媒體的報道說,一位在非法教授古蘭經地點的「犯罪嫌疑人」引燃爆燃裝置,造成12名兒童和3名警察受傷。

6月20日,人權活動家胡佳在離開北京寓所時遭到毆打,胡佳指認兇手是國家安全部門人員。

今年8月,當一批活動人士在試圖就中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申請信息公開時,遭到北京警方拘捕。湖南省的彭蘭嵐被指控犯有妨害公務罪,她被綁在老虎凳上受到殘酷折磨。

有關維權人士和上訪者由於政治原因被送到精神病院和被迫接受精神治療的報道不絕於耳。據法制日報報道,公安部直接管理24家高度戒備的精神病醫院(又稱安康醫院)。從1998年到2010年5月,超過40,000人被收治于安康醫院。2010年,一名公安部官員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把那些沒有表現出犯罪行為的病人關押在安康醫院是一種不當行為。然而,政治活動人士、地下宗教信徒、屢次上訪者、被取締的中國民主黨黨員(CDP)和法輪功學員同精神病患者一起被關進此類機構中。

在10月,政府通過立法,禁止非自願的精神健康檢查和住院治療,除非患者表現傷害自己或他人的意圖。然而,批評者堅持認為,對送到精神病院中的人士來講,該法律仍然沒有提供有實質意義的保護。三月份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實施暴力行為但不負刑事責任的的精神病人,檢察院應當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該修訂案預定在2013年1月生效,其中包括可對強制精神治療決定提出複議的條款。該法案的實施細則將影響修訂案的實際執行效果。

根據一家人權非政府組織,今年7月,來自湖南省湘鄉市的辜湘紅在北京一處外國使館前請願時被湘鄉市官員抓住並,強行送進湘鄉市康寧精神病醫院。據報道,自1999年以來顧已被10次關入精神病醫院,顧向紅是因計劃生育問題和母親房子拆遷問題而上訪的。

今年3月,內蒙古官員強行將楊雅梅關入位於牙克石市的呼倫貝爾市精神衛生中心,楊是結束在北京上訪后回來后被當局關押的。自2004年以來,由於為經濟糾紛上訪,楊亞雅梅被勞教和多次拘押在精神病醫院。安康醫生強迫她服用藥物,最終加重了她的心臟疾病,並引起了強烈的頭痛。

據報道,4月11日至13日,遼寧省撫順市訪民朱桂琴在北京被撫順市政府聘用的一群不明身份的人綁架、強姦、官員黑監獄。朱桂琴被綁架到撫順后見到了當地的官員,她隨後被拘留了三天。朱指稱她已經向撫順和北京警方報案,但是他們拒絕進行調查。

監獄和拘留所條件

關押政治犯和刑事犯的懲戒所的條件普遍惡劣,而且經常是有辱人格的。

人權團體繼續報告從囚犯摘取器官的實例。據報道,在3月份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承諾在三到五年內取消從死囚犯移植人體器官的做法。據報道,11月衛生部顧問王海波稱使用囚犯器官是「不道德」的行為,並指出將在2013年開始通過建立新型器官捐贈使用制度來逐步取消器官移植依靠死囚的狀況。

在懲戒所,強迫勞動仍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在懲戒所和勞教所,許多囚犯和在押人員都被強迫工作,而且往往沒有任何報酬。

關押的條件:囚犯和在押人員經常被關押在擁擠不堪、衛生條件惡劣的環境中。由於食物不夠且質量低劣,許多在押人員只能依賴親屬提供的額外食物、藥物和保暖衣物。據稱由於沒有床或被褥,囚犯常常睡在地板上。儘管官方保證囚犯有權得到及時治療,但是,為囚犯提供充分、及時的醫療護理仍然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監獄的人口信息是不公開的。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中,司法部長表示,全國有681所監獄關押164萬名囚犯。國際監獄研究中心(ICPS)報道,在2009年,除了判刑的囚犯,有650,000人被關押在拘留所,並估計其中處於審判前被拘留的人數在100,000和260,000人之間。 ICPS報道,在2010年年中,女囚犯約佔監獄人口的5.1%,2005年未成年犯人比例為1.4%。法律規定,除非是在設施不足的情況下,否則應當將未成年犯人和成年犯人分開關押。但實際上,未成年犯人有時與成年犯人關在一塊,並被迫工作。政治犯也和普通犯人關在一起,並且據報道,獄警會教唆其他犯人對其進行毆打。一些著名的持不同政見者不允許從親戚那裡接收補充食品,藥品和禦寒衣物。

法律規定,監舍應當通風、透光、清潔、保暖。法律還規定,監獄應當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罪犯的醫療保健列入監獄所在地區的衛生、防疫計劃。但是,許多監獄不具備充足的衛生、通風、供暖、照明、基本醫療和緊急醫療和飲用水條件。

行政拘留所的條件和監獄的條件一樣惡劣,如勞教所。在行政拘留所和勞教所都發生了犯人被毆打致死的事件。據報道,在押人員遭到毆打、性侵害、缺乏適當的食物和醫療服務。

管理:目前不清楚對囚犯的記錄保存是否足夠完備。當局通過其他途徑來關押暴力和非暴力囚犯。據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所說,自2003年以來已經有超過一百萬罪犯是在社區矯正項目服刑的。目前沒有監獄監察員,但是犯人和在押人員依法有權不經審查向司法機構提起申訴,也有權就不人道的監禁條件要求調查這方面的可靠指控。法律規定,囚犯寫給監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儘管當局不定期對非人道監禁條件的可靠指控進行調查,但沒有對外公布調查結果。許多犯人和在押人員被剝奪合理的探視權,並且被禁止從事宗教活動。《監獄法》第52條規定,「對少數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習慣,應當予以照顧。」《拘留所條例》第23條也做出類似的規定。但有關這些規定的實施情況卻鮮為人知。

監控:法律規定政府有責任調查和監督監獄和拘留所的條件,檢察院也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和監督監獄和拘留所的條件。

監獄信息,包括相關勞教所和工廠,被視為國家機密,政府一般不允許對監獄或勞教所進行獨立監督。地方及國際人權組織和媒體組織也無法接觸囚犯。當局不允許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接觸囚犯,也不允許在中國進行正常探監。

d任意逮捕或拘留

陳闖創翻譯

任意逮捕或拘留問題仍然非常嚴重。法律賦予警方廣泛的行政拘留權,以及在沒有正式逮捕或刑事起訴的情況下延期拘留的權利。全年,維權人士、記者,未註冊的宗教領袖,前政治犯及其家屬繼續成為任意拘留或逮捕對象。

據報道5月4日遼寧訪民趙廣軍前往北京市朝陽醫院探望陳光誠時,被警方從途中抓住並送進久敬庄黑監獄(一個非官方的拘留中心)。遼寧省官員隨後把趙廣軍押送回其原籍盤錦市,對其行政拘留10天。

2月上海異議人士馮正虎被非正式軟禁在他上海的家中。根據西方媒體報道和其他消息來源,雖然沒有面臨任何刑事指控,馮正虎卻被禁止外出並限制與外界的通信。之前2010上海世博會馮正虎被非正式軟禁時也沒有任何指控。據報道,全年有數十名上海訪民在被強制從北京遣返回上海前曾被拘禁在北京的黑監獄。上海異議人士、前律師鄭恩寵也被非正式軟禁,而且在獲得安全官員的明確許可前不得外出。維權律師高智晟仍在新疆監獄服刑,官方聲稱他違反緩刑規定所以被收監,當局嚴格控制外界與他的接觸並不時隱瞞他的行蹤。

馬達欽,天主教上海教區輔理主教, 7月公開放棄在管理天主教的官方組織——中國天主教愛國會——的職務,隨即被軟禁在佘山修院。據報道,馬達欽仍然軟禁在修院而且不許履行牧職或接待訪客。

9月30日上海訪民毛恆鳳在北京被逮捕並強制遣返上海。她被禁止會見親屬和律師。11月初她的丈夫得知毛恆鳳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被決定勞動教養18個月。直到年底她仍然被關押。

警察機構和安全機構的職能

中國主要的安全機構包括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和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解放軍主要負責對外安全,但也承擔了部分國內安全責任。此外,地方執法機構還經常動用城市平民保安人員,即「城市管理人員」執行行政措施。公安部負責協調全國警察力量,其行政組織包括專門的警察機構以及省、市(地)、縣級警察機關。檢察院對警察機關的監督有限,而且彼此之間缺乏制衡。地方腐敗現象普遍。警察和城管人員有從事法外拘留、勒索和襲擊等事件。200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認,執法過程中的虐待現象仍然普遍存在。2009年,據國內媒體報道,一些將涉案嫌疑人或在押犯人毆打致死的公安人員被定罪。

5月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司法部聯合下發規定,監獄和勞動教養機關警察如被發現實施毆打、體罰、虐待或者指使、縱容他人毆打、體罰、虐待被關押者的行為,將被開除。

8月開封市一家法院一審宣判5名警察有罪,其中王松林、郭守海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丁中秋、羅明珠、周明晗被判處有期徒刑12個月到18個月不等。這5名警察曾連續33天刑訊逼供農民趙作海才使得他承認殺人,而結果發現這位「受害者」其實還活著,但這時趙作海已經在監獄服刑11年。該案中第6名警察被免予刑事處罰。(譯者按:原文有誤。周明晗被免予刑事處罰,司崇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對城管人員的監督是高度地方化和臨時性的。根據法律,城管可以因濫用職權而受到刑事指控,但實際極少有這樣的例子。全國範圍內發生了很多街頭小販與城管廝打的事件,有些衝突在調解下以受城管傷害者接受賠償而告終。

逮捕程序和拘留期間的待遇:警方可在正式逮捕前將嫌疑犯拘留37天。嫌疑犯在被逮捕后,法律允許警察在案件調查期間將其另行關押7個月。

在警方調查結束后可將嫌犯再拘留45天,以便檢察院決定是否對其提出刑事指控。一旦提出刑事指控,當局可以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前再將嫌疑犯拘留45天。實際上,警方有時候拘留嫌疑犯的時間超過法律允許的期限。在審判前嫌疑犯被拘留一年甚至更久的現象很普遍。法律規定,在押人員在刑事訴訟前可以會見自己的辯護律師,但這一權利經常受到警方的侵犯。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是盲人、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的,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派一名律師。預定於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訴法修改案將此範圍擴大到可能被判無期徒刑的人及精神病者。這種規定與被告是否有經濟能力無關。法院也可以向其他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刑事被告人指派律師,儘管法院往往實際上沒有這樣做。

刑事被告人在等候審理期間有權申請保釋(也可稱為「取保候審」)。但實際上,很少有嫌疑犯被獲准取保候審。

法律要求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然而,經常有人被關押超過24小時卻不通知其家屬,特別是涉及政治敏感的案件。根據一項籠統的例外規定,如果會「阻礙案件的調查」,則警方不必通知家屬。修訂的刑訴法將此例外限製為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恐怖主義的案件。

法律允許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監視居住而不必關押于正式的看守所。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這三類案件的嫌疑人,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機關批准可以將其監視居住在指定的居所(不是嫌疑人的家)長達六個月。如果嫌疑人被正式逮捕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但不必告知原因和執行地點。在以上三類案件中當局有權阻止律師會見嫌疑人。

法律保護公民在對政府決議不滿時進行上訪的權利。但是,公民到北京向中央政府請願時常常受到其家鄉派來的警察的任意拘留。一些省級政府在北京或其他地方設立機構,對當地的上訪者實行法外拘留。有些地方政府採取措施限制上訪。山西省政府2010年公布的一份報告顯示,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條例中列出了8種「被禁止的」上訪行為,包括「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攔截車輛或妨礙公共交通、串聯他人信訪」和類似的行為。該條例還規定,信訪人「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

網上報道稱,廣東省對積极參与攔截上訪者的地方官員予以獎勵。

3月份廣東省韶關一名維權人士代表他所在村莊的村民到全國兩會上訪,聲稱地方官員在政府征地時沒有提供足夠的賠償。他被強制遣返回鄉后,韶關當局把他非法關押在黑獄中超過10周。廣東江門市某居民試圖到北京上訪,卻於5月23日被不明人士劫持並送返江門,在那裡她被拘留數日。

根據多份網上報道,當局3月初抓捕4名來自廣西的老年訪民並把他們關押在北京久敬庄黑獄中,他們是為著家鄉的土地徵用、強制拆遷、驅逐問題而來京上訪的。訪民拒絕了當局他們返回廣西的命令,廣西地方官員雇傭的保安就把他們強行帶出北京。11月外媒報道一對夫婦被關押在上海的一家設在旅店裡的黑監獄,他們此前曾到北京就上海機場擴建時給他們的房屋拆遷補償金問題上訪。在11月中共黨代會之前,多名上海訪民在北京被抓並關押在黑監獄,然後被遣返上海。

韓國的北韓人權活動家金永煥和另外3名活動人士於3月29日在中國東北被捕並關押到7月20日,罪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韓國官員聲稱中方拒絕讓他們四人在114天的關押中獲得正常的領事服務。金永煥還聲稱在關押期間受到了安全人員的酷刑折磨。

非司法性質的行政委員會,即勞動教養委員會,可以在未經審判的情況下對個人處以最長三年勞動教養或其他形式的行政拘留。勞教委員會被授權將這些行政判決的期限延長一年。技術上而言,在押人員可以就行政勞教判決提出異議,申請減刑或緩期執行。但是上訴很少有成功的。其他形式的行政拘留包括「拘留管教」(針對妓女和皮條客)和「拘留教養」(針對未成年罪犯)。法律規定了一套強制隔離戒毒制度。吸毒人員至少在戒毒所呆兩年,並且法律規定勞動也是戒毒治療的一部分。公安機關授權可以在戒毒所實施拘留,而且通常是作為行政手段而不是刑事手段。當局使用行政拘留恐嚇政治活動人士,阻止公眾示威遊行。

1月和2月間,數百名從尼泊爾陸路返回西藏的藏人據稱被隨意拘留或強制接受愛國教育(見附錄西藏部分)。

任意拘留:當局以指控泄漏國家機密罪、顛覆罪和其他罪名實施逮捕,以此鎮壓持不同政見者,壓制公開辯論。但這些罪名,包括何謂國家機密罪的定義非常模糊。公開刑事審判、會議、商業活動和政府活動信息的公民和外國人士,被當局以範圍廣泛、含義模糊的泄露國家機密罪名拘留。有時,當局以追溯的方式將某種行為稱為侵犯國家機密罪。根據自由亞洲電台的報道,周興容的孩子在2008年四川地震時遇難,四月份,她在微博上介紹了其他在地震中失去子女的父母們尋求國家補償的情況,結果四川省都江堰的官員以涉嫌泄漏國家機密為由把她拘留9小時。

7月份湖南活動家朱承志在單獨關押兩個月後被正式逮捕,罪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朱承志曾質疑1989年湖南工人運動領袖李旺陽6月份離奇之死的真正原因。當地警方先將李旺陽之死定為自殺后改稱「意外死亡」。

由於廣東東部烏坎村的征地糾紛,當局關押或拘留了至少十二名人權和民主活動人士。根據多條報道,廣州和深圳的多名活動人士被拘留10到15天,因為他們在烏坎村2011年12月示威期間曾在廣州舉行抗議支持烏坎,並在本年3月份的村民選舉中為村民提供諮詢,為新當選的村官提供從當地官方所得不到的經濟支持。

根據外國通訊社報道,4月當地警方抓捕了一名要求官員公示財產的廣州網友(譯者按:徐琳),並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將他關押到7月初。在拘留期間,他不被允許會見律師並只見過家人一次。警方從未提供拘留他的正式文書,到本年底他仍處於監視居住中。

9月當局將廣東律師唐荊陵拘留五天,不許他睡覺,破壞他的手機、電腦、攝像機。當局為阻止唐荊陵參加一個外國領館的國慶招待會曾特別傳訊他八個小時。

在國慶節及其他政治敏感時期,比如外國高官來訪,10年一度的領導人換屆即中共18大前夕,一年一度的全國兩會,天安門屠殺事件周年紀念日,以及西藏、新疆地區的敏感紀念日時,政府就對很多異見人士、活動人士、上訪者實施軟禁。

軟禁的情況各有不同,但有時包括在警察的監視下,在家被完全隔絕。有的情況下,安全官員駐守在軟禁對象的家中,比如廣州警方10月13日對網路活動家野渡實施軟禁直到11月15日中共18大結束,此間他被禁止走出家門或接待訪客。 其他人偶爾被允許離開家去上班或出門辦點事,但被要求乘坐警車。有些時候,敏感人士的子女在上下學時都有警察或便衣安保人員押送。當被允許離開家的時候,軟禁對象通常受到警方監視。在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當局對被指控支持「三股惡勢力」(宗教極端主義、「分裂主義」和恐怖主義)的人員實行軟禁和其他形式的任意拘留。

2月17日,上千名曾在1979年參与越戰老兵在廣州烈士陵園集會,當局阻止了與此有關的幾位廣州活動人士的行動。據報道,地方警察逮捕了一位在現場觀看集會的活動人士,搜查了另一人的家並沒收了她在集會上使用的攝像機,通過拘留使得第三人無法參加集會。

根據多條報道,在天安門屠殺周年紀念日前後,被當地警察軟禁在家的廣西人權活動人士進行了絕食抗議;由於其作品中的政治內容,一位廣州藝術家在網上散發作品的行動受到限制;警察拘留了福建兩名參与公開遊行的活動人士。

根據網路報道,7月份北京當局拘留了約10名福建訪民,因為他們策劃要求政治改革的抗議並試圖探訪知名活動家(譯者按:艾未未)。據稱這些訪民在黑監獄里受到了凌辱和折磨,他們回到福建后又被處以5天行政拘留到1年勞教不等的處罰。

根據非政府組織「中國人權」透露, 5月份當局拘留或軟禁了貴州人權研討會的多名成員,包括李任科、吳玉琴、廖雙元、黃燕明、盧勇祥等。

審前羈押:審前拘留可以持續一年之久。據稱,涉及「敏感案件」的被告在審判之前被拘留的時間更長。

e拒絕公平公開的審訊

陳闖創翻譯

法律規定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但在實踐中,司法並不獨立。法律學者將國家主席胡錦濤的「三個至上」理論解讀為共產黨的利益高於法律。法官定期接受來自政府和中國共產黨的政治指導,包括如何裁決等,特別是在審理政治敏感案件的時候。中共政法委員會有權審查並影響各級法院的審判活動。

腐敗也會影響司法判決。防止司法腐敗的措施既不明確且執行不力。地方政府任命地方法官並支付他們工資,因此經常對其轄區內法官的判決施加影響。

法院無權裁決某項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雖然法律允許組織和個人對法律法規是否符合憲法提出質疑,但是只能向立法機構提出有關《憲法》的質疑。因此,律師幾乎沒有機會在訴訟中讓《憲法》為其所用。
在中國沒有無罪推定,刑事司法系統更傾向於有罪推定,特別是在審理受到高度關注或政治敏感的案件之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一審和二審刑事案件的有罪判決率共計99.9%。2011年,1,051,638名刑事被告接受審判,其中891人被無罪釋放。

在許多政治敏感案件的審判中,法院在訴訟過後未經考慮便會下達有罪判決。法院對拒絕認罪的被告的判決往往比坦白者的判決更嚴厲。極少有被告通過上訴推翻判決的案例。上訴程序沒有提供充分的複核途徑,也沒有對被告權利受到侵犯的案例提供足夠的救濟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所有審判應向公眾公開,除非特定的例外情況,例如涉及國家機密、隱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當局利用涉及國家機密案件的法定例外規定向公眾封鎖政治敏感案件的進展情況,有時甚至連家屬也被封鎖在外,並且剝奪犯人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法院條例規定,持有有效證明的外籍人士同中國公民一樣擁有獲准參加審判的權利。但是實踐中,外籍人士只有獲得邀請才能參加庭審。如同往年一樣,希望參加一些審判的駐華外交官和記者沒有獲得許可。有時候,審判會被重新歸入「涉嫌國家機密」案件,否則就是不便對外公開。駐華外交官被拒絕接觸7月27日倪玉蘭案的二審,此次審判減少倪玉蘭刑期兩個月但維持她的尋釁滋事罪和詐騙罪名(譯者按:此處報告有誤,倪的詐騙罪被取消了)。

一些審判得到了轉播,庭審現場也被定期製成電視節目。少數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其判決書。

法律規定,大多數被告享有在被拘留和審問的初期尋求法律幫助的權利,但是警察經常侵犯這項權利。陳可貴被屢次拒絕會見他所選定的律師,多名試圖代理他的律師被威脅取消律師資格。當地官員檢查陳可貴只能被法院所指定的律師代理,而該律師拒絕向陳可貴家庭提供任何信息。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預定於2013年1月1日生效,該法案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時就有權委託律師。偵查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委託人時,警方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

行政拘留的個人無權尋求法律顧問。刑事被告和行政被告都有權接受法律援助,但50%以上的刑事被告在受審時沒有律師為其辯護。根據司法部公布的統計數據,2011年總共超過800,000起案件獲得法律援助,其中約110,000是刑事案件。修訂的刑訴法擴展了提供法律援助的範圍,要求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人、精神病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權律師報告稱,他們被剝奪為某些委託人提供辯護的權利,而且威脅他們如果選擇辯護將會受到懲罰。中國政府暫停或吊銷某些律師的執照或關閉律師事務所,以阻止他們受理敏感案件,例如為支持民主的不同政見者、家庭教會活動人士,法輪功練習者或政府批評者提供辯護。至少有一起這樣的案例,一個北京的維權律師到某主要沿海城市試圖會見客戶時被當地安全機關拒絕,他們告訴他這個嫌疑人只能聘請一名當地律師。

政府繼續要求律師事務所應有3名或更多的中共黨員,以便在事務所內部組建一個黨支部。擁有1名或2名中共黨員的事務所可以聯合其他事務所成立一個黨支部。在面積較小的市、縣,律師人數更少,中共黨員可以加入地方司法局的黨支部。該項規定也適用於私營企業和其他組織。

有些律師拒絕為政治敏感案件中的被告辯護,因而此類案件中的被告經常很難找到辯護律師。在7月23日火車相撞事故發生后的第三天,溫州的律師事務所收到以溫州市司法局和溫州市律師協會名義發出的一份緊急通知,命令律師不得受理有關遇難者親屬的案件。律師被告知,任何與尋求法律援助的受害人有關的聯繫情況,都要通報溫州市司法局和溫州市律師協會。在該命令被泄露給新聞界和社會媒體網站之後,民憤四起,迫使這些組織撤銷該項命令。同樣,一些北京人權律師也被告知不能為藏族被告提供代理服務。根據自由亞洲電台報道,7月17日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告訴北京律師王亞軍、張凱,當地指派的律師正在代理他們的客戶藏族僧人久美江措,他們應該返回北京。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西藏地區,一些地方政府規定只有在當地註冊過的律師才能為當地的被告提供代理。

在政治敏感案件中的被告能夠找到法律顧問的情況下,政府官員有時會阻礙律師組織有效的辯護。法院和政府官員採取的策略包括非法拘留、取消律師資格、騷擾、身體恐嚇和不讓其獲取證據或接近被辯護人。

2011年6月廣西北海市當局以「妨害作證」為由拘留了一宗毆打致死案中被告的四名辯護律師,後來他們釋放了其中三名律師。但第四名律師(譯者按:楊在新)被警方監視居住,而居住地並非他家,警方同時禁止他的妻子看望他。

北京市律師協會負責年度執照審核工作,目的是扣留或拖延批准專業律師執照,並因而限制或阻礙人權和公益律師的執業能力。司法當局拒絕更新自2011年開始為藝術家艾未未做代理的劉曉原律師的執照。直到年底,劉曉原的律師執照才得以更新,但律師協會沒有為他的旗鑒律師事務所頒發執照。迫於政府的壓力,劉曉原於10月解散了旗鑒律師事務所。

政府官員持續騷擾介入知名維權案件的律師。

5月,廣州當局暫緩要代理陳可貴案件的律師陳武權的律師證年審。他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迫與其解除合約,而且他多次被警方扣押審訊。

6月警方阻撓廣州律師(譯者按:唐荊陵)為李旺陽家庭做代理,李旺陽在湖南省邵陽市大祥醫院離奇去世而當局稱之為自殺。邵陽警方拒絕唐荊陵進入該醫院並迫使他離開邵陽,廣州警方則每日騷擾唐律師家人。

如果委託人作偽證,辯護律師可能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而檢察官和法官對什麼構成偽證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在一些敏感的案件中,律師不能在審判前見到他們的委託人和被告,而且也不允許在審判期間與他們做交流。實際上,往往是在案件提交到法院的時候才為刑事被告指派一名律師。根據司法部一名官員所說,在2011年有不到一半的刑事被告有代理律師,而在某些省級行政區,僅有約12%的刑事被告有律師代理。

被告與原告當面對質的機制不足。只有一小部分案件有目擊證人,並且只有不到10%的目擊證人被傳喚作證。預定於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包含有強制證人出庭的制度,並要求對履行證人義務的證人給予保護和經濟補助。在大部分的刑事審判中,證人證詞由檢察官宣讀,被告及其律師沒有反駁的機會。雖然法律規定,預審期間的證人陳述不能作為定罪的唯一依據,但檢察官嚴重依賴這些陳述,為他們的案例提供支持。辯護律師可以申請獲得政府掌握的涉案證據,但無權強迫證人作證或強制執行事實真相。辯護律師在審判前獲得信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刑法》包括55種死刑罪名,包括偽造貨幣和貪污等非暴力性的經濟犯罪。政府沒有公開信息說明去年被判處死刑或被處決的罪犯有多少人。官方的死刑數據仍屬於國家機密。一家國際人權非政府組織估計,近年來每年大約有4,000人被處決,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啟動死刑複核以來,執行死刑人數明顯下降。執行死刑的辦法是注射死刑或者槍斃。

政治犯和拘禁者:政府官員繼續否認當局關押了任何政治犯,聲稱他們被關押是因為觸犯了法律,而不是由於他們的政治或宗教觀點。但是,當局繼續因為政治和宗教原因將公民投入監獄。數萬名政治犯仍然被關押,有的被關在監獄,有的被關在勞教所,還有的被行政拘留。政府不準國際人道主義組織探訪政治犯。

國外非政府組織估計,仍有數百人因「反革命罪」在獄中服刑,而1997年刑法已經廢止該罪名。另外,數千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規而被判刑。中國政府顯然既沒有複查那些在1997年之前因反革命罪被起訴的案件,也沒有釋放那些根據刑法已廢止的規定背負非暴力罪行入獄的人士。

雖然中國政府堅稱,那些因為反革命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而正在服刑的人有權申請減刑或保釋。但是,與其他類型的犯人相比,政治犯被提前釋放的幾率要低得多。觀察家們相信,仍有人因參与1989年天安門支持民主運動被監禁。但是,官方沒有公開統計數據,因此具體數字不得而知。

2010年活動人士劉賢斌,《零八憲章》(一份要求人權和民主的宣言)的簽署人,繼2009年刑滿釋放后再一次被起訴,原因是他出獄后寫的一篇文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2011年3月,他因「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入獄10年。2010年劉賢斌被正式拘留,他被指控撰寫文章並在海外網站上發表,以及參与北京研討會,討論因在互聯網發帖而入獄的3名福建人事件。據報道,被拘留期間當局拒絕他會見他的律師。

2011年12月兩位資深人權活動家,貴州省的陳西和四川省的陳衛,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分別判刑10年和9年。在「阿拉伯之春」之後中國也有人號召進行「茉莉花」抗議行動,據報道他們倆正是因為在這時發表被認為很敏感的支持民主的文章而被判刑。

2月19日,成都異見人士、作家冉雲飛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在未被起訴的情況下被拘留近6個月之後才獲釋,之後被監視居住,這是軟禁在家的一種形式。雖然沒有被起訴,但他的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權利仍然受到限制。

直至年底,許多政治犯仍舊被關在監獄或受到其他形式的關押,其中包括活動家王炳章、維吾爾族活動家熱比婭•卡德爾的兒子阿不力克木•阿不都熱依、記者師濤、民主改革的支持者王小寧(注:他已於8月31日出獄)、天安門廣場事件的前學生領袖周勇軍;土地權活動人士楊春林、勞工活動人士胡明君、黃湘維、孔佑平、寧先華、李建峰、李信濤、林順安、李旺陽和佘萬寶、四川維權人士劉曉原、天主教主教蘇志民、基督教活動家張榮良、維吾爾族活動人士迪力克斯•鐵力瓦爾地和西藏的丹增德勒仁波切(據報道他健康狀況很差)。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呼籲增加政治自由和人權的《零八憲章》的共同起草人劉曉波,仍然在遼寧省錦州監獄服刑。據為劉曉波辯護的北京人權律師莫少平所說,劉曉波的妻子劉霞獲准每月從北京前往錦州探望劉曉波。但劉霞仍處在24小時監視下,她每一次離開家門時都必須由警方陪同。

刑事處罰繼續包括在獲釋后的一段時間內「被剝奪政治權利」,在此期間個人被剝奪言論、結社、出版自由權。前服刑人員報告稱,其就業、出行、獲得居住許可、租房和獲得社會服務的能力受到嚴重限制。前政治犯及其家屬常常受到警方監視、電話竊聽、搜查以及其他形式的騷擾或威脅。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面臨同刑事案件一樣的司法獨立限制。《國家賠償法》規定,給予權益受到政府機構或官員侵犯的原告行政和司法救濟,包括錯誤逮捕或誤判、刑訊逼供、非法使用武力導致身體傷害的、非法吊銷營業執照或非法沒收或凍結財產。2010年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修正了《國家賠償法》,對被錯誤拘留、在拘留所或監獄受到獄警的精神創傷或身體傷害的人予以賠償。

幾乎沒有公民申請國家賠償,既因為訴訟的成本高昂、法庭的信譽很低,也因為民眾對賠償法了解不足。受害者索賠數額也難以評估,既因為法律上的模糊定義,也由於難以獲得傷害或損害的證據。法官們也不願意接受國家賠償案件,政府機構也幾乎從不執行有利於原告的法庭判決。

f任意干涉隱私,家庭,住處和信件

陳闖創翻譯

法律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隱私受到法律的保護」;然而,實際上當局經常不尊重公民的隱私。儘管法律要求執法人員在搜查房屋之前獲得搜查令,但執法人員往往對這一條款置若罔聞。公安局和檢察官有權獨立頒發搜查令而不經司法審查。關於警察強行闖入案件的報道屢見不鮮。

當局監控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簡訊和互聯網通信,還拆開、審查國內和國際郵件。安全部門例行性監視並進入民宅和辦公室,以獲取計算機、電話和傳真機信息.

根據外媒報道,公安部在全國範圍內部有數以千萬計的監控攝像頭,其中大部分是在2011年安裝的。當局聲稱擴張和升級安全攝像頭網路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打擊犯罪、管理交通和社會穩定。人權活動組織則說官方愈發依靠攝像頭來監視和威嚇政治異議者、藏人和維吾爾人。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西藏地區,監控和掐斷電話和互聯網通信的行為尤為普遍。當局經常警告全國範圍內的異見人士和活動人士、地下宗教人士和前政治犯不得會見外國記者或外交官,尤其是在敏感的紀念日之前、政府或共產黨召開重大會議之時、以及國外高層訪華之際。安全人員騷擾並拘留政治犯的家屬,包括跟蹤他們與外國記者和外交官的會面,敦促他們對其親屬的案件保持沉默。

活動人士、異見人士、法輪功練習者、記者、未經註冊的宗教人士和前政治犯的家屬也是被任意逮捕、拘留和騷擾的對象(見1.d)。

貴州活動人士的家屬據稱受到當局巨大的壓力。據中國人權報道,在6月份紀念1989年天安門抗議事件23周年時,獄中的貴州活動家陳西(他也是零八憲章簽署者)的妻子張群選和女兒陳仁傑受到警方嚴密的監視。
廣州安全官員持續騷擾活動家唐荊陵的妻子。在2011年12月和2012年1月,因為廣東烏坎村的抗議活動,警方把她和唐荊陵共同拘留超過10天。在6月唐荊陵調查湖南李旺陽死亡事件時,警方每天都來到唐在廣州的家騷擾唐的妻子,直到唐回家。

因城市發展導致強制搬遷的事件持續發生,此類事件在去年一些地方進一步增加。對搬遷條件或補償不滿而舉行抗議的現象很普遍,一些組織抗議的領袖遭到了起訴。農村地區的基礎建設和商業開發項目致使數百萬村民被迫搬遷。

在城市和農村地區,普遍發生公民與政府當局之間的房屋糾紛,並經常演變成暴力事件。這些糾紛往往都是因為當地官員與房地產開發商勾結,對拆遷居民賠償很少甚至不賠償,而且對當地官員從事房地產交易又缺乏有效的政府監管或媒體監督,對被拆遷居民也沒有提供法律救濟或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儘管中央政府試圖更加加強控制非法征地行為及制定賠償標準,但這一問題仍然存在。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傳統維吾爾居住區的重新開發工作,如喀什老城區的重新開發工作導致歷史和文化敏感地區受到破壞。一些居民提出反對,政府沒有給予適當的補償,並使用強制措施迫使他們同意重建工作。

關於政府計劃生育政策及其影響的信息,請參閱第6章——婦女。

公安部繼續報告販賣兒童團伙綁架兒童事件。12月公安部報告在一項跨省行動中當局從9個兒童團伙解救出89名被拐賣兒童,逮捕了355名犯罪嫌疑人。人口販子受到嚴厲的懲罰。如果無法找到被販賣兒童的父母,則將他們安置到孤兒院(見第6章——兒童,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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