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紐約搭巴士地鐵須帶證件 聯邦法官判違憲

【新唐人2013年3月26日訊】紐約市捷運局(New York City Transit)允許警察要求地鐵乘客出示身分證明的規定,22日被紐約市聯邦法官波拉克(Cheryl Pollak)裁決為違背聯邦憲法,因而無效。

2010年8月21日,「古董火車迷」巴瑞(Steve Bary)及柏克哈特(Michael Burkhart)在皇后區的一個地鐵站拍照時,遭警方攔阻。警方未說明是依照哪一條規定執法,還要求他們出示身分證明。兩人因未出示駕照而被戴上手銬,搜身並逮捕,在候車室拘留約半小時。

警方還對這兩人開出「非法擅自攝影」罰單,並對其中一人加開「違反捷運局規定未能提供身分證明」罰單。儘管罰單後來被取消,但兩人決定由紐約公民自由聯盟(NYCLU)代表他們向法院上訴。

紐約公民自由聯盟律師希洛斯(Mariko Hirose)表示:「人人可以自由行動,無需出示任何證件,這是美國人的基本權利。」

過去10年來,紐約州有逾6,500人因未帶證件上車而被開罰單。現在法官做出違憲裁決後,搭乘地鐵和公車的乘客將可理直氣壯地拒絕向警察出示證件。

紐約州運輸法規定,搭乘巴士、地鐵的所有乘客都需要攜帶證件以供查驗,若被發現沒帶證件,最高可處100元罰款,並須到刑事法院出庭或是前往捷運裁定局(Transit Adjudication Bureau)裁定。不過,許多民眾並不知道有這項規定,連警察也一知半解。聯邦法官波拉克(Cheryl Pollak)表示,若依該法的表面詞語解讀,警察甚至可以詢問地鐵或巴士乘客的銀行帳號、身高體重,這樣的法條有違美國憲法保障人權自由的條款。

紐約市捷運局發言人表示,仍在審閱和評估聯邦法官的裁決。

不過,憲法保護的是公民,無論是永久居民或非移民身分(簽證)持有者,聯邦移民法都要求隨身攜帶正本的移民文件,包括綠卡、具有效簽證的護照及移民局發放的I-797身分批准通知書等。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依法可在邊界100哩內,對任何行人或任何交通工具上的乘客盤查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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