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屋買賣契約有法源 違者開罰

【新唐人2013年03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4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未來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須有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規定者,依消保法最高可罰新台幣150萬元。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今天主持例行記者會時表示,從今年5月1日起,實施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地政司長王銘正說,過去成屋買賣契約沒有拘束力,未來有法源依據,業者須依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違反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開罰,逾期不改善,可處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公布的應記載事項重點包括,企業經營者應讓買方攜回審閱契約條款的期間至少5日(契約審閱期);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的處理方式;買賣標的應繳納稅費負擔的約定;賣方應擔保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無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

至於不得記載事項則包括,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的「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等。

蕭家淇說,過去所說使用面積,可能連違章建築也算進去,以後明訂不得用「使用面積」名詞,應可減少許多糾紛。

內政部表示,去年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將從102年5月1日起實施。

相關文章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