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資深民運人士張林被剝奪生活權利

【新唐人2013年01月22日訊】 (美国之音電)

 
*監視居住雖結束 生活權利仍沒有*
 

據維權網報導,去年7月14日,仍被中國當局“剝奪政治權利”的張林,外出旅行探望朋友期間,被公安部以“煽動分裂國家罪”發佈網上通緝令,並在16日被湖南鐵路警察刑事拘留。隨後,張林被押解回安徽監視居住六個月,直到2013年1月21日被宣佈監視居住結束。
 
張林說,儘管當局結束對他的監視居住,但他本應享受的基本公民自由仍然被當局剝奪。
 
“他們昨天跟我說,你現在出門,還是要跟我們寫報告,以書面批准才能出行。不然,你回來我們就把你抓起來。我說,‘你們憑甚麼呢?’他們說,憑《公安九條》。公安部對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又附加了一個行政解釋。這個解釋就是剝奪人的生活權利、醫療權利、旅行權利。簡直就像文化大革命中的《公安六條》之類的東西。他們把剝奪政治權利無限蔓延到了幾乎就接近於剝奪我的生存權利,甚麼生活權利都沒有了。”
 
張林表示,國保以《公安九條》來限制他的人身自由,違反中國的憲法。他說,外出旅行、找工作、會客等是公民的生活權利,不是政治權利。他說,由於被剝奪了工作的機會,他目前沒有任何生活來源。
 
張林是89民運領袖和知名民運人士。2005年,他到北京參加因拒絕武力鎮壓天安門民主運動學生而下臺的前中共改革派領導人趙紫陽的追悼會,被當局以“煽動顛覆罪”逮捕,判處5年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不能剝奪生活權利*
 
在服刑4年半後,張林2009年8月刑滿獲釋。但是,中國當局還判處剝張林奪政治權利4年。根據中國的法律,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附加刑,可以在主刑服刑期滿後開始執行。因此,張林被判剝的奪政治權利4年要到2013年8月期滿。
 
北京人權律師滕彪說,中國有關“剝奪政治權利”的法律規定,從來沒有說要剝奪一個人的生活權利。
 
“不能找工作,不能外出,包括不能接受採訪等等,這些都是國保自己的理解,法律上不是這樣說的。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等等,這些是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其他的‘不能接受採訪呀,不能寫文章呀,或者不讓外出呀’這些完全都不是法律規定的。”
 
滕彪說,張林應該享受憲法賦予他的生存和生活權利。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剝奪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企等領導職務的權利,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張林1983年畢業於清華大學物理系。從1986年辭去公職起就躋身中國的民主運動,曾在1989年因組織和領導皖北民眾參與1989年的民主運動,被判入獄兩年﹔後又因在北京參與“勞動者權利保障同盟”,被勞教3年。1997年,張林結束勞教後赴美,但在第二年闖關回國後,因繼續在中國從事民主運動,再次被判勞教3年。
 
張林是一位多產作家,曾因發表長篇自傳體作品《悲愴的靈魂》,於2007年被獨立中文作家筆會授予“獄中作家獎”,他還在2009年3月獲得澳大利亞《自由聖火》網站的自由文化獎之人權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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