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違反公司法 王瑞瑜不起訴

【新唐人2013年01月22日訊】(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台塑已故創辦人王永慶女兒王瑞瑜被控借錢給前夫李宗昌,幫助他侵占股款。北檢今天認定王僅借錢,應不知情,不起訴處分。

李宗昌與胞兄李宗學等人涉犯公司法、刑法的侵占等罪部分,台北地檢署在民國100年7月起訴李宗昌等人,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有罪確定。

檢方指出,李宗昌等人為標得竹科三期開發案的標案,設立廣昌資產公司,李宗昌等人無實際繳納股款;廣昌公司於96年間得標竹科開發案後,向銀行申貸新台幣5億元,李宗昌等人侵占2億9500萬元,部分款項購買Bentley(賓利)豪華房車。

檢方表示,李宗昌為解決廣昌公司積欠的鉅額債務,決議增資3億元,卻無資金繳納;李宗昌向前妻王瑞瑜(兩人已於97年1月16日離婚)借款3億元,由王瑞瑜父親王永慶提供資金,錢經由王瑞瑜經營的宏敏公司轉匯給李宗昌,再由廣昌公司製作不實的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李宗昌將錢經由宏敏公司匯還給王永慶。

廣昌公司郭姓股東認為王瑞瑜為幫助犯,向北檢告發王瑞瑜涉犯公司法

北檢偵辦期間,王瑞瑜表示,李宗昌成立廣昌公司,她未過問經營細節,李宗昌從93年起對外融資借款並央請她當保證人,她基於夫妻情誼而同意,後來李宗昌陸續跳票,她才央求父親王永慶幫忙並責由台塑財務人員為她整理相關債務,她也是受害者。

檢方調查後,認定王瑞瑜僅協助借款,應不知情,難憑告發人的片面臆測就認定她有刑責,全案因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

相關文章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