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醫院治殘老婦 官醫勾結造假欺病人

【新唐人2012年9月25日訊】(新唐人電視臺記者徐立采訪報到)家住天津市區的老婦臧洪蘭因一般性骨折就醫天津醫院,卻因醫院嚴重醫療事故:打穿股骨頭,致使臧洪蘭股骨與盆骨相連直至僵直,造成終身殘疾。天津醫院和醫生隱瞞實情,寫虛假病例,而相關主管部門無視、不作為,法律法規形同虛設。

現年62歲的臧洪蘭目前仍住在天津醫院,當新唐人電視台記者致電她時,她哭述:「好骨頭跟盆骨都長在一起了,僵直了,生活大小便都不能自理,我現在小便得站著,跟男的一樣站著……」

一般性骨折治成終身殘疾

2008年12月22日因患轉子間骨折(一般性骨折)的臧洪蘭就診天津醫院4樓(創傷)3X科。25日該院對她進行手術治療:打鋼板。手術中主治醫生楊明富不慎將臧洪蘭的好骨頭股骨頭打穿,一個只需45分鐘左右的手術卻做了6個小時,輸血8袋。術後由於膿毒血症引發42度高燒,雖給打了激素,但高燒不退,險些喪命。而主治醫生一直都沒有把事故實情告訴臧洪蘭及家屬。

元旦假期后,2009年1月4日,在沒有告訴臧洪蘭與家屬先前醫療事故的實情下,醫院對臧洪蘭又進行了第二次手術,術后因臧洪蘭腿部發生紅腫,C反應蛋白高達37(正常數值應該在8-3之間,8已表示偏高),被送到重症監護室,又差一點喪命。真實的病情被隱藏,臧洪蘭仍然被蒙在鼓裡。

期間,為解脫干係,醫生曾誘導臧洪蘭可以出院回家了,但因當時臧洪蘭的腿又紅又腫呈紫紅色,已不能坐起來,最終無法出院。之後家屬拿X光片子去別的醫院打聽病情,被告知:這個人完了,這個股骨頭和骨盆連在一起,都僵直了。臧洪蘭這才明白自己的身體已經不可能恢復了,就又去找醫院,天津醫院仍然隱瞞實情。

2009年6月15日,臧洪蘭因骨髓感染造成潰爛,腿部露出骨頭和鋼板,醫院給臧洪蘭使用了大量抗生素(一共是22種抗生素,其中18種都過敏)進行治療。此時臧家錢也花光了,房子也賣了。但醫院仍然一直隱瞞病情。

由於院方嚴重的醫療事故,當時又沒有採取相應的醫療措施,臧洪蘭的股骨頭跟骨盆長在了一起,導致身體右側僵直完全不能下蹲,坐時只能靠左側支撐,造成終身殘疾。目前臧洪蘭生活不能自理,連解手都得站著,每天在萬分痛苦中度過,受盡折磨。

隱瞞實情造假病歷 希望依法徹查

臧洪蘭老人在接受本台記者採訪時說:「無奈啊,真的很無奈,這是什麼社會啊。他們明知是給我治壞了,他術中病歷不記載,不告訴我和家屬,……」

臧洪蘭不斷的上找(訪),2012年5月15天津醫院當著衛生局局長、醫調委主任、衛生局醫政處等政府部門的面終於承認了在手術中把臧洪蘭的好骨頭股骨頭打穿,卻沒有把治療過程,包括術前術后的經過在病歷中如實記載,也沒按要求上報並組織專家會診,也沒有做相應的補救措施,反而隱瞞病情一事。

儘管如此,天津醫院的上級管理部門天津衛生監督局還是藉口表示:「我們管不了天津醫院,管不了,因為在病例上沒記載,這一切的醫療事故都沒有記錄,都沒寫。」

臧洪蘭:「沒有記載,我們上哪告去?房子也賣了…..,我的人權、生存權、健康權完全受到侵害,卻沒有地方跟他講理,醫生明知道他手術中沒有採取有效的措施,病歷不真實、不客觀,不完整,不如實記載,你說怎麼辦?我現在真沒有辦法了。難道沒有法律法規能夠管天津醫院的。」

臧洪蘭要求:天津(衛生)監督局以法聽證,依法追查、查處天津醫院違法違規的行為,才能解決我們的問題。

上告無門 遭院方威脅 被停止治療

由於臧洪蘭不斷的向各個醫管部門反應情況,受到了天津醫院院方人員的抱怨、威脅,進而停藥治療。

天津醫院的大夫對臧洪蘭抱怨說,「手術中給你骨頭打穿了,好骨頭給打穿了,我們不迴避錯誤,是我們把骨頭給你治壞了,可是我們還得給你治病,我們還得給你僱工,你還到處告我們去,我們心裏不平衡,我們有權力,想不給你治就不給你治,想不借你錢就不借你錢。」

有的大夫還威脅說,「你要是再這樣反應,這是公家醫院,要是私人醫院就花二十萬把你扔到靜海縣養狗場去。」醫院的院長王健宇對臧洪蘭說:「我拿共產黨的錢,我就給共產黨辦事!」

臧洪蘭說:「實在是沒辦法活了,我還是住院病人就停止治療,停止護理。」

政府部門不作為 法律法規形同虛設

通常情況,醫院出現醫療事故,必須要向上一級相關部門上報並及時組織專家會診,這一切天津醫院都沒做,反而隱瞞病情。

天津市衛生局告知臧洪蘭,「沒有一條行政法規能夠查處天津醫院違法違紀的行為;沒有一條行政法規能保護受到人權被侵犯的人民群眾。」

臧洪蘭責問天津衛生局:「政府機關坐視醫院在那裡害人,而讓人民自己去民事訴訟;而中國的法院只幫壞人欺負好人,那政府機關能為老百姓做什麼哪?既然如此,就不要怪老百姓去醫院鬧了。但是你要去醫院鬧,他就有行政法規處理受醫院迫害的老百姓,政府就能處理老百姓了,這是什麼社會?」

按照相關法律條規,醫院違反了相關的規定,衛生局、監察局也有責任按照此條例處理醫院因醫療事故而引起的後患。

以下是中國關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中第九條 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二)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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