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然:中國沒有「秘密拘捕」?

【新唐人2012年3月14日訊】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兆國就刑訴法修改草案向人大做報告,其中,關於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嫌疑人拘捕,可以不通知當事人家屬的條款引起社會巨大反響,被斥為「秘密拘捕」。對此,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勝出面發言,聲稱:中國沒有秘密拘捕。

郎勝先生提出的「中國沒有秘密拘捕」的理由是:「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無法通知或者有礙偵查的以外,應該在 24小時內通知家屬。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不通知家屬的規定作了嚴格的限制。只限於兩種情況,就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如果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的情況。除了這種例外情況,其他的情況都需要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這樣的規定充分的反映了人大常委會對廣大人民群眾或者廣大人民權利的保障的重視。」

郎勝先生據此說:「大會結束以後,網上出現了一些說法,說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因為在我們國家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由郎勝先生的發言不難看出,其對「中國沒有秘密拘捕」的立論依據,是「因為在我們國家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我們國家沒有秘密拘捕。

這是典型的邏輯混亂。如果這種邏輯證明能夠成立,那麼,日本法西斯可以對當年的侵華罪行辯解說:日本沒有侵略中國,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我們沒有侵略中國;我們沒有搞南京大屠殺,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不存在南京大屠殺。斯大林也可以說:我沒有搞「大清洗」,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不存在「大清洗」。希特勒也可以說:我們沒有屠殺猶太人,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不存在屠殺。毫無疑問,如果郎勝先生的邏輯能成立,日本法西斯、斯大林、希特勒的邏輯同樣能成立。

但是,世界絕對不承認日本法西斯、斯大林、希特勒的辯解。因為一種現象的是否成立,看的是事實,而不是當事者宣佈有沒有、當事者一方的法律有沒有明文規定。

那麼,從事實看,什麼是秘密拘捕,中國有沒有秘密拘捕呢?

所謂「秘密」,就國家層面而言,顧名思義,就是不能曝光,見不得人,由少數特定人員掌控的勾當。由此,「秘密拘捕」也就很容易定性,這就是悄悄地拘捕人,不讓公眾知道、不讓輿論知情,不讓被拘捕人的家屬知道。既然連通知家屬都害怕「有礙偵查」,當然更不能在光天化日之下抓人,讓公眾輿情知曉,只能「悄悄地干活」。這就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某一天,一個人出去就失蹤了,不知生死去向,他的父母妻兒親朋好友遍尋不見,急得寢食難安,四處登報張貼尋人啟示之時,這個人已經被秘密拘捕進某個秘密關押點。非到有一天警察機關認為「阻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其家屬親人不會知道下落。更要命的是,一旦這個人在被秘密拘押中被「躲貓貓死」、「喝水死」、「洗臉死」、「摔跤死」、「睡覺死」,警察機關怕承擔責任,不說,這個人可能就在人間永久「蒸發」了,他的家屬親人只能在慢慢無期尋找的痛苦中度日了。看看吧,這不是秘密拘捕難道是公開拘捕?要說恐怖,秘密拘捕才是最大的恐怖,因為這是國家恐怖。

至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由於中國法律的粗放傳統,並沒有明確、嚴格的限定,本身就是一條「口袋罪」,什麼都可以往裡面放。在民主缺失、法治不彰、國家具體化為政府、政府具體化為主政官員、主政官員權力不受監督制約的國情下,任何一點不利於主政官員的言行,都可能被拔高到「危害國家安全」。從此前多地出現的地方主政者羅織罪名、動用公檢法機關打擊迫害維權民眾的現象,已經可以看到封建皇朝那種「抄家的知府,滅門的縣令」跡象,由此不難想像到「秘密拘捕」繼續合法存在的惡果。

再看對待「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犯罪,是否有需要「秘密拘捕」?通觀中外歷史,一切司法活動秘密化現象,皆出於黑暗政治的需要,前蘇聯斯大林時期最為典型,無數持不同政見者在「反蘇維埃國家」的罪名下被「人間蒸發」,紅色恐怖籠罩蘇聯幾十年。今天讀解密檔案及眾多經歷者的回憶錄,秘密拘捕造成的國家恐怖主義令人驚心。至於希特勒納粹德國時期秘密警察的罪惡,世界共知,這裡就不用說了。就當今中國來說,幾乎所有資源都掌控在國家手中,國家對於人民、政府對於個體的強大與強勢,世界無以匹敵。8000萬執政黨員、數千萬黨政官員、上千萬軍警,有什麼樣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能撼動這樣的國家,讓這個國家害怕到對當事人實行「秘密拘捕」?通觀當今世界,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律上公然剝奪犯罪嫌疑人家屬知情權的少之又少。中國作為國際社會一員且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一,理當作出表率,順應潮流,從眾而行。若一味強調所謂「國情」,逆普世司法文明而動,除了自我孤立,自成異類之外,於國際地位、國家形象毫無裨益。在司法活動公開程度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司法文明程度的當今世界,秘密拘捕的存在,無疑是一種國際形象的自損、國家文明的倒退。

從長遠的觀點看問題,秘密拘捕的存在,是警察權擴張,凌駕於國家司法權之上的特徵。坊間因此把刑訴法修改草案中「秘密拘捕」條款的保留,戲稱為「警察系統的全面勝利」。警察權力的過於強大,當然不僅僅是利於對付所謂「危害國家安全」及「恐怖活動」犯罪,另一方面也是最要命的方面,是架空法治、威脅所有國民的安全,包括威脅警察個體和立法授予警察特權的立法者本身的安全。所謂「作法者自縛」,一切惡法的立法者作法者,無不以整人始、害己終。遠如商鞅、李斯,近如劉少奇。最近的則是名噪一時的「打黑英雄」、原重慶公安局長王立軍的下場。這位局長在任上,依仗無所不能的警察權力,在「打黑」的口號下左右司法活動、踐踏法治之時,法學家賀衛方教授就在致王的公開信中提醒王:「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誌就是警察權要受制於司法權;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權,要接受檢察機關獨立的監督和審查,要維護法院和法官的獨立性。其實,尊重獨立司法對於手握大權的人一樣重要。文強在炙手可熱的時候根本不會意識到這種獨立性的價值,但一旦淪為階下囚,他也許幡然醒悟,深刻地感受到,沒有獨立的司法,沒有一個人是安全的。」 智者的話言猶在耳,在權勢之爭中,權傾一時的王局長大人轉瞬淪為權勢更大者的階下囚。這一下,輪到他自己來吞嚥司法無獨立的苦果了。 當然,官方至今為止的說法很溫馨:王立軍是在接受「休假式治療」。只是恐怕王的家屬也不知道王在何處接受「治療」,以及接受怎樣的「治療」。 至於這位昔日的警察局長大人是「打黑英雄」還是「黑打局長」,或者本身就是披著紅袍的黑老大,鑑於王在遼寧鐵嶺公安局長任上提拔的繼任者逐一翻船,還有待於事實的進一步揭曉。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說,鑑於現行刑訴法有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在無法通知或者通知有礙偵查的情況下,可以不通知家屬的規定,中國事實上就一直存在秘密拘捕。刑訴法修改草案只是縮小了秘密拘捕的適用範圍,沒有徹底取消相應條款,這個修改草案一旦獲得審議通過,秘密拘捕將在中國繼續存在。當然,郎勝先生如果說修改草案對秘密拘捕作出了限制,在保障人權方面跨進了一步,可以成立。信誓旦旦宣稱「中國沒有秘密拘捕」,明顯就是罔顧事實,自欺欺人了。

文章來源:《一五一十部落》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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