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和上訪艱難

【新唐人2011年10月24日訊】一、萊州人民法院,對共同被告張福新,多種訴訟標的,只審土地。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2010)萊州民初字第1972號判決書,判決被告,返還給村委57.97畝土地,付給2010年十個月土地使用費5416.67元,案件受理費247元。對此雙方當事人皆不服判決,上訴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意在維持,開庭只問與維持有關案情,法庭紀律,有問必答,不問不答,問三言兩語,答三言兩語,答多或偏離提問,會被制止,問完休庭,就這麼簡單,沒給發表二審代理詞的機會,只會維持,不會糾錯。

村委與被告上訴,二審沒針對審理,尤其被告上訴,30畝速生楊投入大量資金,是響應政府號召,統一安排,政府有檔案,沒砍伐許可證,自己不能砍伐,違法收回,會受到巨大損失。

村委答辯,上訴人張福新,侵占土地等財產,只有收益和暴利,沒有損失,否則不會詐騙和搶劫土地,不返還土地。即使有損失,是侵占造成,由自己負責。《土地法》第三十六條三款,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由此可見,合法使用基本農田,禁止種植樹木。侵占基本農田違法,在其侵占基本農田,種植30畝速生楊,是連續違法,只要違法,什麼號召,統一安排,許可證均無效力。

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2011)煙民四終字第536號判決書,是維持判決,對一審未審理的案情,不予審理,做為獨立訴訟,另行主張。不但造成上訴等於零,失去二審受理上訴意義,而且有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56、57、58條。

被告無視法院,無視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繼續在侵占土地上種植作物,村民對返還土地呼聲強烈,村委申請強制執行。由於兩審判決籠統,沒有明確清除被告自己在返還土地上的地上物,不能成為久拖不予執行的理由,對此村委認為,兩審法院判決儘管籠統,但包括清除地上物,如果不包括清除地上物,是判決明顯錯誤。村委交付郭洪俊使用土地,沒有地上物,返還同樣不該有地上物,村委沒責任,勿須起訴和另行起訴,清除地上物。法院審理,發現地上物和對其爭議,有責任判決清除地上物,沒理由強調村委沒起訴清除地上物。

如果採取先返還土地,不清除地上物,是名義上返還,實際上沒有返還,有失法院公信力。

法院是獨立審判機關,任何機關和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不管對和錯必須執行,不能允許以判決沒清除地上物為藉口,不清除地上物,阻擋返還土地。

被告盜伐林木,侵占林地,返還土地圍其中央,混為一體,滅失了起點與終點,返還原塊土地,實屬難題,不返還原塊土地,與事實不附,與法無據,是拆散分立,同案不同審造成。按法院意思,由北向南,丈量57.97畝,須佔用未審林地,對此指出,未審盜伐林木,侵占的林地,是否可以替代已審返還土地?

如果變通處理,由北向南,或由南向北,丈量57.97畝土地,返還的是利用合同表面合法形式掩蓋下的非法佔有,多出的土地,是三邊林地的集結,是被告盜伐林木,侵占林地,雙佔雙盈的非法佔有,對此未審部分,是製止侵占,還是讓其繼續侵占?

二、本案有明確的適格原告,共同被告,第三人,存在共同標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受訴法院管轄。附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是法院民事受理,合併審理範圍。

起訴被告人數,訴訟請求,標的種類和金額,陳述事實和理由,委託本方代理人,應由原告自己決定,對不附和起訴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處理。

本案蹊蹺的是,不按法定程序審理,顛倒行施職責,對村委原始起訴兩被告,即鄒金海、張福新,鎮政府操作律師干涉法院,只准起訴張福新一個被告,不讓起訴鄒金海。

全體村民堅持起訴鄒金海,經多次上訪,連續請求法院。 2011年7月4日萊州法院接受了起訴狀,此後以事實不清,不附和格式,讓改寫起訴狀。 7月20日,遞交了改寫的起訴狀,又以級別管轄為由,讓遞交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煙台中院審查後,返回萊州法院,村主任電話聯繫,答复說前案是萊州法院審理,本次起訴與前案有聯繫,仍由萊州法院審理。萊州法院說煙台中院,認為標的金額是虛構,讓書寫事實和公式。 9月13日遞交訴訟請求,標的金額解釋。 10月13日,委託代理人陪同村主任到法院請求立案,答復改寫起訴,先返還土地,其它另行主張。 10月14日,遞交了最後一次改寫的起訴,至今仍未立案。

2011年7月,村委對被告張福新返還土地所屬,未審承租八間房屋拖欠10年租金、違約罰款。侵占房屋4年,賠償損失,第二次向萊州法院起訴,至今未受理。

2010年10月,經村主任做工作,汪洪亮、鄒尚武交出土地,今年又被被告張福新侵占3畝多土地。判決返還的土地,至今沒返還,對剛收回的土地再侵占,是目無法紀,膽大妄為。

由上可見,兩審法院,只判決被告張福新返還土地,至今沒強制執行,經過一年三個月,此前上訪多年,至今未結束。未審承租房租租金,拖欠承包違約罰款,侵占土地、林木、林地、機井,擾亂村委秩序損失,還需7次起訴。如果對被告鄒金海起訴,再效仿前案,會出現與前案同樣後果,維權需經過猴年馬月。是有利違法,不利守法,是拖垮不是保護集體經濟,是損害不是維護村民利益。有失公平正義,敗壞政府聲譽,削弱共產黨形象。對此政府、公安、法院應該知道和預見。

三、張玉璽三兄弟,因控告政府官員違法,被報復陷害。儘管公安部在中央辦公廳的支持下,給一家人平反了,但仍然是萊州政府和公安機關年年攔截、抓堵、監控、拘禁的重點上訪人員。 2010年張玉璽當選村主任,鎮政府、派出所出面阻止,村民堅決不同意,至今沒法人證書。

根據村民要求,村主任協助鎮政府收回土地,卻不知道鎮政府真實意思,是表面上配合,實際上阻擋收回土地。由此有組織、領導指揮,從背後走向公開。採取毆打、罷免、擠壓,對不能把村主任趕下台的村黨支部書記,免去職務,任命與被告佔親和侵占土地的黨員擔任村黨支部正副書記,妨害訴訟。唆使被告張福新父子相互配合,侵占村委40多天,搶占廣播。被告在村委附近駕駛面的車,數次採取危險方法飆車,追趕和迎面碰撞村主任,其父在村委坐等,抓拉撕打,與村主任對命等尋釁滋事,阻止到村委處理村務,刁難在訴訟文書上加蓋村委印章,代管控制村委經濟,架空村委,拘留上訪村民4人,對抗維權。召開黨員會議,為村級選舉,告誡黨員,上訪人沒有被選舉權,選上的書記與主任,政府看不好,照樣拿下來。除上有恃無恐,聚眾擾亂村委秩序,還有背後暗算,砸玻璃,砸墓碑、生長作物噴灑除草劑,縱火8次,尤其9月動用柴油縱火,威脅維權村民。以上無數次報警,只走過場,沒有措施。

綜上在萊州,抓上訪,恨上訪,不讓上訪打贏官司,上訪人是萊州最底層、最弱勢、最沒人

權的百姓,對此收拾上訪,究竟為什麼?只有一句話可以解釋,影響違法、玩法、作假。

此致

敬禮!法定代表人:張玉璽

山東萊州市平里店鎮石柱欄村民委員會

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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