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維平:能不殺的不要殺

【新唐人2011年6月1日訊】據《法制晚報》報導,兩年前,鄉村醫生王軍豹因殺妻被河南省高院終審判處死刑之後,他十歲的女兒金金,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投寄“求情信”,懇求“槍下留人”。

近日,王軍豹終於被改判為死緩。我認為這是一個典型的案例,即,“法律無情人有情”,只要不是民憤極大的罪犯,能不殺的就不要殺,尤其是對有爭議的殺人案件應當改為死緩,慎用極刑,留待歷史檢驗。

顯然,王軍豹改判不僅僅是法官憐憫其女的人之常情的體現,還基於其它的原因,據國內媒體報導,2007年3月12日,36歲的鄉村醫生王軍豹在自己的中西醫診所裡,用鐵錘向牆上釘釘子固定空調時,與妻子發生口角,後持鐵錘將妻子殺害。作案後,王軍豹寫下遺書,並服用了大量安定片企圖自殺,被家人發現,送往醫院搶救。

這一細節說明兩個問題,一是王軍豹不是預謀殺人,只是脾氣暴烈,一事性起;二是事後悔恨不已,以至痛不欲生,似乎顯示以前夫婦關系還不錯,特別是,2007年12月27日,許昌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王軍豹死刑。2009年1月16日,王軍豹的女兒金金被送到了河南新鄉兒童村一個專門收養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慈善機構。這一情況也在法官和當地政府的量刑考慮之內。

國內媒體的報導說,得知父親被判死刑後,金金先後四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寫信替父求情,金金說:“我已經沒有了母親,不想再失去父親成為孤兒!”在得知父親被判死緩後,金金非常高興。目前,她已被奶奶從兒童村接回家繼續上學,正在恢復一個兒童的正常生活。

我對這一案子的改判表示肯定,是基於這樣的理念:雖然中國目前還應當保留一段時間的死刑,以有效地震懾罪犯,但應當盡可能減少死刑,實際上已經在這樣做,因為殺人犯作案時只代表個人,而法院判他死刑則代表政府,應當理性而慎之又慎,不過,有的司法機關在處理死刑案件時,確存在爭議難判的問題,近期最為聚焦媒體目光的,是瀋陽的夏俊峰案。

據人民網北京5月9日報導,此間,瀋陽市小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法院終審時維持了一審判決,判處夏俊峰死刑。他的辯護律師認為,“故意殺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應為正當防衛。海內外媒體對此議論呈現兩極,沸沸揚揚。

我沒有第一手的事實材料,只是讀報得知這樣兩種說辭,一是作為遼寧省鐵嶺縣人的夏俊峰,案發前與妻子在瀋陽擺攤為生。2009年5月16日,夏與妻子在瀋陽市沈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擺攤時,被瀋陽市城管執法人員查處,後夏俊峰隨同執法人員到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濱河勤務室接受處罰。

檢方指控說,在此期間,夏俊峰因故與申凱、張旭東等人發生爭執,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先後猛刺申凱胸部、背部,張旭東胸部、腹部及張偉腹部等處數刀,致申凱、張旭東死亡,張偉腹部損傷程度為重傷。案發後夏俊峰逃離現場,于當日15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如果這樣,他是故意殺人,理當嚴懲;

二是另外一種情況,據夏俊峰家屬透露,夏俊峰在庭審中稱,自己先被踢了一腳,後又被打了下體,彎下腰時摸到口袋裡的小刀,劃拉了幾下,自己也不知道。辯護律師認為,該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區城管申凱、張旭東等十幾人進行野蠻執法。夏俊峰不屬於故意殺人,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據稱庭審的焦點是,夏俊峰在紮傷兩名城管隊員時是否挨打。

我認為,不論是屬於哪一種情況,但都說明了,此案爭議太大,一時很難查清,既然如此,就不要急於判極刑。我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最後覆核時應當改判死緩。

道理非常簡單:人的腦袋不是韭菜,割了之後,澆點水就能長出來,錯判為有期徒刑的人,固然冤枉,但總有出獄的時候,而砍下來的頭顱不能再長上去,一旦錯了,沒有修復和改正的餘地。

所以,哪怕有一絲一毫的疑點都必須手下留情,像夏俊峰這個案子,他是弱勢群體中的一份子,而城管是強勢,他到了公務員辦公室之後,究竟發生了什麽,也沒有監控錄影,目前中國的法院還做不到司法獨立,在證據不夠清晰,確鑿的情況下,只能存疑,為了避免錯殺,應當刀下留人,以後慢慢地查,查清了再說。

那麽,誰該殺呢?在當前中國社會矛盾顯現,群體性事件頻發的情況下,對政府部門貪腐的官員應當嚴判,絕不要手軟,像深圳市長許宗衡這樣的買官賣官的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殺不能緩解社會矛盾,不殺不能逼他供出黑後臺,不殺不足以教育同僚,但恰恰他慶倖地逃了一劫,這是法律的悲哀和軟弱,是人民的失望和無奈。

但有的貪腐案件的主角,也不應當殺掉,比如重慶的文強,為什麽?因為此案明顯是政府官員內鬥的結果,不僅其公審前的輿論抹黑令人生疑,使其臉譜化,而且,打破了以往貪腐高官異地審判的慣例,使世人震驚。

試想,如果判他死緩,就會留下一些活的證據,待薄熙來離職後,再行深入調查,相信情況會大不相同,無疑的,他可能是貪官,但未必是比薄熙來還貪的官員,他的兒子和老婆連個工作都沒有,是公認的事實。

而薄熙來的家人呢,除了在海外留學,就是做大生意的大公司的老闆,我實在難以想像,一個大貪官,能公正地對待一個小貪官,如果是少判幾年,倒也罷了,但現在,把文強的腦袋拿去了,嘴也沒了,有些事情永遠講不清楚了。

因此,我認為,不要應和社會上那種茫然的仇視所謂“罪犯”的情緒,仿佛鎮壓的力度越大越好,殺得罪犯越多越好,實際上社會安定主要在於統治者以身作則,以德治國,嚴刑酷法,可能得利於一時,不能長治久安,像加拿大這樣的民主法制國家,根本就沒有死刑,但各種信仰,各種膚色,各種派別的人和諧相處,少有圖財害命的案件,就是一個例證。

2011年5月15日於多倫多。

轉自《自由亞洲電臺》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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