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六年前“無密級文件”搖身變“國家機密”

【新唐人2010年11月19日訊】(新唐人記者楊雪綜合報導)中國的“國家秘密”由誰定、怎麽定?日前上海的一起行政官司表明,原來很簡單,政府某個部門開個會、敲個章就可以了。甚至之前沒有密級的文件,也可以隨時成爲“秘密”文件。我們來看看,一份曾四處傳播的上海市衛生局文件,在發出6年後如何搖身一變,成爲“國家機密”的。

發129號文件的起因

據《南方周末》報導,11月11日,上海市著名的打假醫生陳曉蘭,把上海市衛生局告上了法庭。雙方較量的焦點,是一份神秘的文件——滬衛醫政[2004]129號文件(以下簡稱“129號文”)。

2010年3月,陳曉蘭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上海市衛生局申請公開這份文件,結果被衛生局拒絕,理由是該文是保密文件。

這份文件到底是不是“國家機密”呢?

這一文件發布日期是2004年7月。當時,陳曉蘭寫了一篇反映上海部分醫院使用假冒僞劣醫療器械的文章,被網友發到網上。上海市主要領導在內參上看到該文,批示要求上海市衛生局予以查核。爲答復領導批示,上海市衛生局發了一個129號文,向上海市政府報告“調查結果”。

這份文件上說,陳曉蘭的文章內容不實,并直稱陳曉蘭“扭曲事實真相”、“混淆視聽”,并要求相關部門對其“訓誡”。該文件共印發15份。

據陳曉蘭回憶,在向市政府報告之前,上海市衛生局并沒有向其本人核實有關情况。129號文發出之後,也沒有哪個政府部門按上海市衛生局的要求“訓誡”陳曉蘭。相反,簽發129號文的原上海市衛生局局長,很快因爲某些原因被免職了。

陳曉蘭當時也不知道這份文件的存在。2004年底,她再次去北京向有關部門繼續反映問題時,一位官員將這份文件拿給她看。此後,陳曉蘭在多家醫院暗訪時,也看到過貼在墻上的129號文及附件。由于認爲她反映的相關問題早已有定論,她也就沒有把這份文件當回事。

2005年打官司時意識到問題嚴重,她“冒充”病人“以身試針”取證,將幾家使用假冒僞劣醫療器械的醫院相繼告到法院。這些官司大都輸掉了。

有一次法官悄悄給她看了一下129號文, 她這才知道,被告醫院將這份文件提交給法院了。在這之前,就有陳曉蘭的對頭舉報她,并且拿著129號文件到北京有關部門“上訪”以此證明說明陳曉蘭因舉報不實,被上海有關部門處理過。

129號文由“文件”變“機密”

2006年陳曉蘭向上海市衛生局提出申請,要求看129號文,得到的答復是:“(129文件)屬於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按規定不予公開。

2010年3月,她再度向上海市衛生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此時,距129號文發出已有6年,上海市衛生局局長也已換了兩位。陳曉蘭的要求被拒絕。

理由是129號文,變成“機密”文件了。陳曉蘭將上海市衛生局告上法院。

11月11日,在一個多小時的庭審中,陳曉蘭當庭提交了129號文的“拍照”版,文件上并沒蓋“機密”章。上海市衛生局當庭承認,陳曉蘭所拍的照片與129號文原件內容一致。

而這份129號文件成爲“國家秘密”的過程,也被清晰還原了出來。

陳曉蘭3月向上海市衛生局就129號文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之後,上海市衛生局先是告訴她要“延期答復”。然後,衛生局又爲此召開了一個專題會議,這個會由上海市衛生局一位副局長主持召開,參加會議的,有衛生局保密辦、醫政處、法規處、信息公開辦等有關處室的負責人,“共同認定該文件屬于國家秘密,不予公開”。

之後,上海市衛生局在該局備存的129號文的左上角加蓋了一個“機密”章,讓它正式成爲“國家機密”。

陳曉蘭的代理律師斯偉江當庭提出,希望法官審查129號文到底屬不屬于“國家秘密”。
法官對此未予答復,在合議半小時後,宣布此案擇期判决。

公開預算遭遇“國家秘密”

《南方周末》報導,在申請包括政府預算在內的各類政府信息公開時,申請者們常常覺得自己“有法可依”,但各級政府部門引用另外一些法規條款,同樣理直氣壯地回復“不予公開”。

在《條例》第十四條中則規定,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及“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正是在這一規定條款的指引下,中共傳統的保密製度成為某些政府部門拒絕公開部門預算的最大理由。

網友說,其實這才是中共法制的核心,想公開的時候公開,不想公開就不公開,怎麽著都是依“法”,讓人沒話說。

據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的財政學教授蔣洪介紹,儘管1989年實施的國家保密法不再將國家財政計劃、預算、决算及各種財務機密事項列爲國家機密,但現實中將預算案看成是政府秘密的觀念,至今并未徹底改變。

著名經濟學家、美國《當代中國研究》雜志主編程曉農博士表示,到目前爲止,中共當局都講不清楚到底是甚麽情况下,泄露了甚麽“國家機密”,在這一點上,中共當局始終都不予說明。

程曉農指出,在中國社會,中共當局插手一切,同時中共居于法律之上,可以肆意操控法律,按照自己的意願任意解釋“國家機密”的定義。

旅美中國互聯網事務分析人士李洪寬指出, 中共對中國信息的控制,從來都不需要甚麽“法律”,“法律”從來都不是障礙。並且中共所採取的任何措施,“真正危害的還不僅僅是人權人士,實際上是老百姓。”

“泄露國家機密”罪是中共打壓異議人士的手段

“泄露國家機密”一直是中共打壓異議人士的手段。今年中共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其中一項規定,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應當配合國家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若發現在網上發布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應在網上删除、停止傳輸,并保持有關記錄并向當局報告。草案獲通過後,不少大陸網民在互聯網留言,批評新法進一步打壓網上言論自由,有網民更透過社交網站推特,呼籲大陸網站的管理人聯合起來,反對修訂草案。

據《自由亞洲電臺》報導,江蘇維權人士王承志表示,網民發表批評政府的言論,當局都以不同理由拘禁或打壓,現在將網上發布訊息都與國家秘密扯上關係,說明言論自由更進一步受打壓。他說:如果一個人影響了國家安全、出賣國家秘密,不管在哪個國家來講都是犯法的,關鍵是在我們這麽一個國度,它不是依法治國,還是人治的,現在這一個法律,它只是更加有了一個法律上站住脚根的地方,好像出賣國家利益了,它隨便可以扣上一個帽子。

中國政法大學客座教授王友金表示,西方國家對言論自由有很大保障,網民發表言論都不會被視爲披露國家機密。而大陸當局慣于封鎖訊息,網民在揭露真相、公開訊息時,更容易被當局以泄露國家秘密以定罪。他說:批評必然會舉出一些事實,很多事實都是國家沒有公布,在中國來講,國家沒有公布的,國家不讓你知道的,你發布出去,隨時都有可能被視爲侵犯、泄露國家機密的罪行。

最為著名的中共以“泄露國家機密”罪行打壓異己的例子是王小寧和師濤。2006年中共當局因爲雅虎公司提供的資料,把大陸一名網路异議作家王小寧判刑10年。2007年,湖南長沙《當代商報》前編輯部主任師濤也被判10年徒刑,罪名是“泄露國家機密”。師濤曾報道當地官員腐敗問題。

國際人權組織說,中國法律沒有明確"國家機密"的範圍,是否“泄密”完全由人爲决定。而中共則經常利用這一罪名打擊异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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