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兼營色情業 前員警遭判刑8年2月定讞

【新唐人2009年7月2日訊】(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日電)前台北縣板橋分局員警劉力墉被控向色情業者索賄,又自己開設色情咖啡店。最高法院今天判決他有期徒刑8年2個月、褫奪公權4年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劉力墉民國92年4月任職於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94年3月調任板橋分局偵查隊,自93年11 月起向林姓色情業者佯稱可以代為打點其他員警,每月向林姓色情業者收賄新台幣2萬元,至95年4月為止,共計18次、得手36萬元。

此外,劉力墉還與廖姓、商姓男子合夥投資休閒咖啡店,並媒介女子提供男客猥褻與性交易,劉力墉又向廖姓、商姓男子表示可代為打點其他員警,收受廖、商提供的款項,分別得手12萬元、48萬元。全案經調查局北機組移請板橋地檢署偵查、起訴。

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劉力墉上訴,全案判決定讞。法院判決指出,劉力墉身為警務人員,肩負取締違法亂紀職責,不思廉潔自取,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且經營色情行業,嚴重敗壞警界風紀,因此判處他有期徒刑8年2月、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犯罪所得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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