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石婆婆毆媳婦案 聲援媳婦鄉親獲判緩刑

【新唐人2009年3月5日訊】(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 5日電)嘉義縣東石鄉婆婆毆打媳婦案發後,前往派出所聲援同鄉的黃姓男子被控當場辱罵警察,嘉義地院依違反集會遊行法的侮辱罪,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根據嘉義地院判決,龔姓婆婆去年4月4日到東石鄉毆打媳婦,嘉義地檢署裁定新台幣 1萬元交保。不過,事發後前往東石分駐所抗議龔姓婆婆的部分村民,檢方裁定以3萬元交保,鄉親們認為處理不公,同月7日再度包圍東石分駐所。

 其中,在場的黃姓男子指著執行勤務的員警,大聲辱罵三字經等語,遭警方錄影存證送辦,警訊及審理過程,均坦承不諱。

 承審法官認為,當時警方正制止未經許可的集會勤務,被告在場辱罵執勤員警,涉及集會遊行法第30條的侮辱罪。

 判決指出,被告依集會遊行法第30條的侮辱罪,判處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 1天;另審酌被告平日捕魚維生,收入不固定,現因罹患口腔癌而無法工作,加上犯後態度良好,緩刑2年。

 去年 4月間嘉義縣東石鄉發生婆婆前往媳婦娘家毆打媳婦,引發同村村民激憤,先後 3度到派出所抗議,龔姓婆婆被控誹謗及傷害案,嘉義地院今年 2月中旬判決,分判2月、5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 6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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