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中夫婦若不授權 要回鉅款有賴辦案進展

【新唐人12月31日訊】(中央社記者周盈成日內瓦31日專電)台灣檢方向瑞士要求匯回陳致中夫婦被凍結鉅款,瑞方以不確定是否本人意思而拒絕。依瑞士法律,如果陳致中夫婦仍不願授權,台灣想要回款項必須偵辦審理有進展。

瑞士聯邦司法部國際司法互助科主管高桑(PascalGossin)在11月26日就對中央社表示,依據瑞士「聯邦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80c條,被凍結帳戶的所有人若同意轉帳,有管轄權的外國司法當局只要在向瑞士申請司法互助時附上帳戶所有人的書面同意聲明即可。

偵辦前總統陳水扁家族涉洗錢案的特偵組今天說,11月訊問陳水扁的兒子與媳婦陳致中夫婦,並獲二人口頭同意,讓檢方透過司法互助,把在瑞士的銀行帳戶內七億元匯回指定帳戶,但二人並未簽授權書,台灣檢方於是向瑞士提供筆錄代替授權書。

但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今天說,已收到瑞士方面回函,認為筆錄沒有辦法表示是出於本人意思,需要有授權書才能夠執行互助。

瑞士司法部一位秘書今天在電話中對中央社表示,能夠發言的相關官員在耶誕和新年期間都已度假去,無法提供評論。

高桑在11月受訪時是解釋制度,並非針對任何具體個案。他當時說,某些例外情況下,如果瑞士不信任請求國的司法,懷疑當事人可能遭脅迫或刑求而無法表達自由意志,瑞士可能再要求直接向當事人查證;至於對於台灣,雙方已有合作前例,足證瑞士信任台灣的司法。

當事人的同意事關重大,如沒有這個條件,外國當局要求移交涉案資產,就須依照同法第74條做為證據而移交,或第74a條為了沒收或歸還而移交。

證據的移交較簡單,但高桑指出,銀行帳戶中的錢不能視為證據而依此條移交,只能依第74a條。

第74a條的移交,外國在申請司法協助時需提出確定且可執行的裁判。這個裁判不一定要連同有罪判決;即使仍在審判過程中,只要已能確認這些財產的未來歸屬即可。

以上原則也有例外,司法部發言人加里(FolcoGalli)曾指出,如果這些財產與犯罪的關聯已極為明顯,即使沒有發還裁定,瑞士司法當局仍然可以答應當事國的返還要求。瑞士在去年6月返還台灣拉法葉艦弊案部分佣金3400萬美元,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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