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律師就毒奶粉受害者賠償方案的建議

【新唐人在線報導】大陸律師關於毒奶粉受害者賠償方案的建議

前言

三鹿毒奶粉造成的數萬受害者應當獲得公平合理的賠償,以維護社會正義,警示不負責任的企業。如果僅僅解決醫療費而不予賠償,對於受害者而言是不公正的。如果全部通過個案訴訟索賠,各地賠償標準不一,訴訟成本高,一些受害者可能難以獲得公正賠償。最節約成本同時又能較好維護公正的賠償方式是由政府主導、司法和社會專業人士共同參與的賠償委員會制定出統一標準進行賠償。同時考慮到受害者可能的健康隱患,應當成立專門的基金應對可能的後續治療以及精神損害賠償。

作為法律專業人士,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賠償方案建議是我們為推動公正賠償所做的工作之一。需要指出的是,我們提出的一攬子賠償方案應當是供受害者選擇適用的方案,如果受害者不願意加入到一攬子賠償方案中來,他們仍然應當有權利向法院提出訴訟索賠。

一、建議賠償標準

(一)分類平等賠償原則。將毒奶粉受害者根據病情輕重進行分類,按照不同類別確定費用開支和賠償數額。

根據病情輕重分類確定賠償額度的理由:如果根據受害者實際支出確定賠償數額,可能存在以下三個問題:第一,受害者不得不收集實際費用支出的證據,對於一些偏遠地區的受害者來說存在一定法律技術上的困難;第二,同樣病情在各地區、不同醫院之間支出差別很大,根據實際支出確定賠償額不公平;第三,如果根據實際支出確定賠償額將鼓勵誇大費用開支以及賄賂醫院擴大開支的行為。因此,從公平賠償的角度考慮,我們建議確定賠償額度的標準是身體健康受損害程度。

由於是同一企業侵權行為導致的賠償,從公正賠償角度出發,賠償方案不考慮地區、城鄉差別。

(二)各類受害者支出費用標準。在充分調研北京、石家莊、鄭州等各省會城市各類病情實際花費的基礎上推算出各類花費的全國標準,其中護理費可以參照去年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99.1元。

根據有關民事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當賠償的實際費用支出包括治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

(三)懲罰性賠償和精神賠償。除補償開支費用外,按照所花費用增加兩倍賠償。另,死亡患兒加上死亡賠償金,重症患兒加上精神損害賠償金。

關於增加兩倍懲罰性賠償的法律解釋:目前我國沒有懲罰性賠償制度,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欺詐行為的受害者可以得到增加一倍的賠償,我國正在擬定中的食品安全法正在討論懲罰性賠償制度,考慮到此次賠償數額巨大,三鹿以及相關企業的支付能力,建議採納增加兩倍賠償的標準。

二、按照較低標準的賠償金額估算

根據對部分受害者家長花費的調查結果,按照較低標準列出以下費用,其中,考慮到交通費、營養費等實際發生費用佔總費用比例較小,未列入;護理費參照國家去年職工日平均工資99.1元按每人每天100元計算。

(一)費用開支。把受害者分為四類,參照調查結果,各類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支出如下:

1、死亡患兒:治療費3萬元;護理費2(人)x90(天)x100(元)=18000元;共計48000元;

2、腎衰、腎積水等重症患兒:治療費3萬元;護理費:2(人)x90(天)x100(元)=18000元,共計48000元;

3、非重症住院治療患兒:治療費30(天)x100(元)=3000元;護理費2(人)x30(天)x100(元)=6000元,共計9000元;

4、0.4釐米以下非住院治療患兒:護理費1(人)x40(天)x100(元)=4000元;

(二)各類賠償金額。根據上列賠償標準,減去政府墊付的治療費用,確定每一類患者的賠償數額,其中,死亡患兒加上死亡賠償金、重症患兒加上精神損害賠償各20萬元。具體推算數額如下:

1、死亡患兒:48000(元)x3(倍)-30000(元)+20萬(元)=314000元;

2、腎衰、腎積水等重症患兒:48000(元)x3(倍)-30000(元)+20萬(元)=314000元(不包括可能的後續治療費用和精神撫慰金);

3、非重症住院治療患兒:9000(元)x3(倍)-3000(元)=24000元(不包括可能的後續治療費用和精神撫慰金);

4、0.4釐米以下非住院治療患兒:4000(元)x3(倍)=12000元(不包括可能的後續治療費用和精神撫慰金)。

(三)按較低標準的賠償總額估算

由於衛生部沒有公佈確診患兒總數,因此我們只能通過推算確定患兒數量。具體患兒總數及各類病情數量依衛生部統計為準。

數量推算方式:統計同時公開報道確診患兒人數和住院人數的地方的數字,兩類數字總和相除,得出住院人數與確診人數的比例為17%,另根據10月8日衛生部公佈的住院人數4.8萬多人,除以17%得出確診人數約為275000人。其中,死亡患兒4人,重症患兒按200人計算,非重症住院人數按50000人計算,0.4釐米以下非住院治療患兒按22萬人計算。據以上推算賠償總額如下:

1、死亡患兒4人每人賠償314000元,計1256000元;

2、重症患者每人賠償314000元,按200人計算,計62800000元;

3、非重症住院治療患兒每人24000元,按5萬人計算,計12億元;

4、0.4釐米以下非住院治療患兒每人12000元,按22萬人計算,計26.4億元;

總計約39億元。

應當指出的是,這個賠償金額只是按照較低標準的估算結果。實際賠償金額應當是法院判決或者政府主導下受害者集體和加害方談判協商的結果。另外,此賠償標準不包括可能的後續治療和精神賠償。為可能的後續治療和精神賠償應當設立專門的賠償基金。

三、成立專門的賠償基金

受害嬰幼兒可能存在長期的健康隱患,考慮到可能的後續治療以及精神損害賠償,應當成立專門的基金。基金起步資金應當不低於賠償資金,並根據實際需要接受社會捐助或者由國家財政撥付。基金如有剩餘資金可以考慮用於長期保障嬰幼兒食品安全。

四、賠償、補償和基金的資金來源

(一)三鹿公司現有財產變賣。

可以考慮將三鹿公司現有資產全部評估出售,所得金額償還其他債務後用於賠償。同時收購方利用三鹿公司現有廠房、設備、員工等盡快開始生產。

(二)聖元、蒙牛、伊利等檢出含有三聚氰胺乳製品的企業以及有關銷售商的罰款作為補償資金。

三鹿集團的剩餘資產可能不足對受害者進行賠償,其他對三鹿危害社會有一定責任的單位,比如中央電視台(涉嫌虛假廣告)、國家質檢總局(行政不作為)等沒有充分的法律根據履行賠償責任。因此,我們建議,由國家有權機關對蒙牛、伊利、聖元等檢出含有三聚氰胺的乳製品企業以及有關銷售商罰款,用罰款補償受害者損失。

罰款的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國家財政撥專款。

如果前兩項資金不足以賠償受害者損失並成立後續治療和精神賠償基金,國家財政應當撥出專款。

五、賠償實施

(一)設立賠償委員會。三鹿奶粉事件處理領導小組中成立民事賠償委員會,協調和組織賠償工作。賠償委員會應當吸收受害者代表、法官、受害者律師參加。

(二)確定賠償方案。通過聽證,在廣泛聽取受害者意見和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公平的賠償方案。

(三)籌集賠償、補償和基金所需的資金。資金來源包括通過協商、罰款或者司法途徑依法籌集賠償及補償資金,以及國家財政撥款。

(四)賠償資金髮放。通過各醫院掌握患兒病情,按照病情分類由政府民政部門發放賠償金。

張立輝律師、張興奎律師、蘭志學律師
200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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