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移民法:美國籍失效 須有國務院核准文件

(中央社記者林芥佑華盛頓二十三日專電)根據美國國務院領務局公佈的「移民與國籍法」條文,美國公民即使已經完成法定程序,宣示放棄美國國籍,但最終仍須由美國國務院審定是否同意,且如果國務院沒有核准一份「喪失國籍的證明文件」,這位公民之前進行的各項放棄國籍的法定程序,仍然沒有法律效力。

美國國務院領務官員已經在日昨告知中央社,移民與國籍法第三四九條規範美國公民放棄國籍的七種情況,符合這七項的公民有意放棄美國籍,仍必須在「志願且明確」的行為下,完成三項法律程序。

這三項程序為:「到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在一位美國外交官或領務官面前、簽署一份放棄美國籍的誓詞」。移民法條文同時明指,如果沒有完成這三項法律程序,這位公民有關放棄國籍的宣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官員並表示,美國公民獲得其他國家的國籍,這位公民的美國籍不會因此自動失效;美國公民擔任其他國家政府的官員或為這個政府服務、並宣誓效忠這個國家,這位公民的美國國籍也不會自動失效。

根據這位官員提供給中央社的國務院領務局網站所公布的移民與國及法,內容並明確指出:根據第三五八條文,當民眾尋求放棄美國國籍、並遞交必要文件給美國駐外單位的領務官員,「仍然需由在華府的美國國務院作最終決定,是否核准這位民眾的放棄國籍聲明」。

這項條文內容並包括:直到國務院核准一份「喪失國籍證明」之前,這位民眾所簽署的放棄國籍誓詞,仍然不具有「終止這位民眾的美國籍」的法律效力。

領務局網站公布的移民法條文與規範,在補充說明的部份還指陳,宣示放棄國籍的作為,應經過審慎與深思,因為這是非常嚴肅的大事;美國領務官員會建議公民仔細思考,並請公民回家重新檢視一遍自己的決定。

移民法其他相關條文還規範,宣示放棄國籍的文件如果不是國務卿核定的格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民不能透過信件、代理人、雙親來宣布放棄國籍,公民原則上也不能在美國境內宣布放棄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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