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通訊監察法實施至今 核准率七成二

(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八日電)修正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自去年十二月十一日開始實施,通訊監察書從原本由檢察官核發改為由法官核發。司法院今天公布成效統計,總計自實施日至今,各法院共受理五千九百六十件通訊監察書聲請案件,以毒品案件為最大宗,全部核准者三千九百一十八件,核准比率約七成二。 

大法官會議去年七月間作出釋字六三一號解釋,認為通訊監察書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核發,而非由職司犯罪偵查的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這樣並非合理、正當的程序規範,也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意旨不符。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已於去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並從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往後通訊監聽書的核發改由法官負責,綜理國家情報機關首長的核發通訊監察書則由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審查。

司法院今天公布實施成效指出,去年十二月實施至今,全國各法院受理通訊監察聲請案件共五千九百六十六件,全部核准者三千九百一十八件,部分核准部分駁回者七百五十一件,全部駁回者一千兩百五十八件,核准監察線路共兩萬零八百五十一線,駁回線數九千一百一十三線,總計案件核准比率約七成二。  

司法院表示,法院准予核發通訊監察書的案件類型,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最大宗,約佔七成,其次是貪污治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等。

在案件駁回理由方面,則以「欠缺就監察犯罪曾經嘗試其他蒐證方法而無效果之具體事實;或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具體理由」及「無可信其通訊與聲請監察犯罪有關連性之具體事證」佔多數。至於國安監察案件,台灣高等法院至今年四月七日止,共受理十八件聲請同意案,均已審慎核復。  

司法院表示,為落實釋字六三一號精神、保障人權,將盡可能通知受監察人,並將檢方認為「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案件交由法院詳查,若認為無此情形,在徵詢檢方或相關機關首長意見後,得逕行通知受監察人;若為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情形者,將逐案列管,定期檢討不通知原因是否消滅。97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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