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會:發行悠遊卡、ETC卡須履約保證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三十一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長邱惠美今天公布,消保會已討論通過交通部研訂的「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日後悠遊卡、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都須做履約保證。

邱惠美指出,「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定「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是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次數或項目的現金儲值晶片卡或其他類似功能的電子載體,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的人請求交付或提供旅客運送服務。

種類包括記名式與非記名式、票卡式與非票卡式電子票證。「發行人」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或受其委託發行本票證的經營業者。至於「旅客運送服務」則包括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鐵路運輸業、船舶運輸業等運輸業提供的旅客運送服務,以及與交通運輸有關的公路通行、停車服務。

她強調,電子票證發行時,也要記載票證的使用須知、已辦理履約保證、儲值上限及委託(續約或停止委託)他人發行票證年限資訊等事項;而且發行人對消費者所收取的金額,應辦理無保證期間限制的履約保證,例如「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或存入信託專戶,專款專用」。

此外,儲值金額上限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元。又除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記載逾期或未使用完的票證餘額不得退費。也不得記載記名式票證不得辦理掛失、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或污損無效等不合理的使用限制。970331

相關文章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