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 4月1日開徵 30日繳納截止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八日電)財政部表示,97年使用牌照稅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 4月30日截止。使用牌照稅在台北市、高雄市、金門縣及連江縣,是由稅捐稽徵處自行填發稅單郵寄納稅義務人;其他縣市委託監理機關代徵,稅單由監理機關郵寄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指出,繳納牌照稅管道包括臨櫃繳納,以現金或支票至代收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稅款在新台幣 2萬元以下的案件,在稅款開徵日前5天起,即自3月27日起,可以到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 4家24小時營業的便利商店繳納,需自行負擔手續費 6元,且應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的繳款書收據聯等資料。

另外,也可採取約定轉帳繳納、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繳稅、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如利用銀行或郵政機關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者,應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使用牌照稅款,如有不足者,應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作業。9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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