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心放五色符事件偵結 雲檢不起訴處分

(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二十五日電)2006年十一月,喧騰一時的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王美心對所長張國華、教授吳進安放五色符事件,張、吳兩人控告王涉嫌恐嚇等,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經一年多偵查,今天偵結,並指出,認定王確對兩人放符,但屬「不能犯」,不足以危害當事人安全,以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郭俊男在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基於刑法第二十六條「不能犯」及刑法謙抑原則,本案採取客觀未遂論,亦即行為若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者,符咒內容就現實社會而言,係人類力量無法掌握,在客觀上應無危險。

對於全案曾向雲林地方法院申請搜索,檢察官認為,地方法院以被告行為不成立犯罪,認無搜索必要,因此認定王美心行為不罰。

對於放五色符,檢察官在不起訴書中指出,王美心所稱從門下放置邀請函,以便同事與她父母見面,理應先確認對方時間、地點,豈有深夜片面送邀請函之理,加以監視器顯示,兩人收到符咒之前,只有王接近張、吳辦公室並塞進信封,因此認定王美心放的是符咒而非邀請函。

至於王美心被控告偽造文書、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檢察官認為,王美心只是為了趕專案計畫才便宜行事,並無犯意,因此也不起訴。

對於檢察官做成不起訴處分,張國華強調,還清公道已足,王美心則強調不再追究。97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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