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攜兒自殺獨活 遭判刑4年2月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十日電)嘉義縣男子涂一書去年十月間攜子於廢棄魚塭自殺,造成七歲兒子死亡,嘉義地方法院下午宣判,被告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兩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現年四十歲的涂一書,為涂名宏父親,被告涂一書於民國九十一年間與印尼籍配偶離婚,遇到不順利時,會產生自殺念頭,情緒時常焦慮,惟未曾至精神科就醫,平日與兒子感情尚佳,於去年十月間離開台北工作地點,返回嘉義縣朴子市與父母及兒子同住。

期間因無工作收入,又遭家人責難,於去年十月二十日下午,騎乘機車,由涂名宏站立在機車腳踏墊上的方式,搭載兒子外出遊玩,於同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途經嘉義縣朴子市大葛里一處廢棄魚塭,被告又產生尋短念頭,呈現重度憂鬱情形,在未經兒子同意下,騎乘機車加速衝入魚塭內,造成兒子溺斃。 嘉義地檢署依被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起訴,嘉義地方法院下午四時宣判,審酌被告犯罪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其辨識行為違法減低,依刑法減輕其刑,並認為被告犯罪的情狀可憫,如科以殺人罪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依刑法酌量減輕其刑,因此,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兩個月。9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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